最近有不少人超級簽證的申請人或者邀請人收到預拒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後找到我們。超級簽證材料基本都是硬性的,難道也可能被懷疑作假?仔細看預拒信,有這樣的語句:
I have concerns that the NOA submitted contains untruthful and inflated information to misrepresent the inviter’s income. I have concerns that this was done to meet the minimum threshold as part of the super visa criteria.
簡單地說,簽證官懷疑收入不是真實的,而是專門為了做超級簽證進行了“買稅”或者類似的行為。買稅是超級簽證公開的秘密,但最近是第一次被移民局拿到檯面上並發了預拒信。
我們打算針對預拒信拋出三個問題。這三個問題我們並不打算給出答案——因為每個人的案子都不一樣,如何回答這種預拒信已經足夠讓人頭疼,而最壞的結果——拒簽並5年不得入境加拿大——發生之後該怎麼辯護更是不適合妄加評論。
第一個問題,移民局IRCC是否有資格和稅務局CRA共享信息?為了鼓勵納稅,很長一段時間移民局和稅務局是不能溝通信息的,非法移民不希望自己報稅被移民局知道,這樣就可能帶來麻煩甚至被遣返。如果移民局能輕易查到任何人的稅務記錄,非法移民就會選擇不交稅成為“隱形人”,最後就是移民局和稅務局雙輸。為了至少能夠把非法移民的稅收上來,長久以來的規矩是移民局和稅務局不能互通信息。
但是,在2015年加拿大國會通過了一條法案,允許稅務局和移民局有限地溝通,比如當時入籍需要提供過去6年中4年的報稅記錄,移民局有權向稅務局核實,但更深入的權利是否有呢?在超級簽證中,提供稅務信息的僅僅是邀請人,並不是申請人,移民局是否有權利核查他們的稅務信息?
第二個問題,移民局如何知道申請人是為了滿足收入要求而故意提高的收入呢?是因為前文所說的和稅務局進行了溝通,是因為收入和LICO太過接近(比如要求是$45712,收入剛好是$45713),還是從NOA本身看出了問題?無論如何,給解釋機會的同時應該告訴申請人讓簽證官產生懷疑的原因,這樣才符合程序公平的標準。
但是,2012年的一個案例Li v. Canada, 2012 FC 1099讓申請人大跌眼鏡,這個案子也是北京沒有告訴申請人為什麼認為房產證有問題發了PFL,申請人基於這個理由上訴卻敗訴了。以至於現在只要基於PFL中不披露具體信息上訴,被告律師必引用這個案子。
第三個問題,即使我為了提高收入買了稅,是否屬於虛假材料?我們知道,為了達到簽證移民的要求提高自身條件是很正常的,為了達到經驗要求而工作,為了達到語言要求而學雅思,那為什麼不能為了達到邀請的收入而買稅呢?申請人會辯解說,買的收入難道不是收入嗎?NOA又不是假的,為了這部分“增加”的收入,我可是老老實實納了稅的,多交了稅還有錯?
又要說但是了。“買來的收入也是收入”或許是站不住腳的,超級簽證初衷是要讓收入合格的人來維持他們全家,包括父母在加拿大的生活,如果買稅可以,那極端情況豈不是不要工作,只要買稅就可以給父母做超級簽證了?這個項目的意義不就被完全扭曲了嗎?
再次強調我們只是給如何處理類似案子提供一些思路,我們並不打算代理這些案子。這篇文章是提醒今後超級簽證的申請人和邀請人,一定要小心收入作假的陷阱。即使是真實的收入,也不要看起來像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