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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聚申请中如何判断担保人是否居住在加拿大

  移民法规定团聚申请中,担保人必须居住在加拿大。唯一的例外是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不行)担保配偶或普通法伴侣可以暂时不用居住在加拿大,但要让签证官相信移民之后两人都要回到加拿大居住。
  通常来说担保资格通过之后(一般就几个月时间),签证官不再对担保人进行审核,这给很多不愿意在加拿大居住的担保人提供了机会。之前很多担保人递交担保申请就离开了加拿大,也不见得会有啥问题。但最近香港可能是因为案子太少闲得慌,居然开始给申请人发PFL,要求提供居住在加拿大的证明。而材料中并没有什么可以看出担保人在递交担保之后离开了加拿大(收到的大部分担保人并没有离开),纯粹就是想诈一下担保人。
  那我们来研究一下移民法究竟是怎么要求担保人的居住义务的。
  移民规程IRPR 130(1)(b)首先要求,作为担保人必须居住在加拿大,如果这个条件不能满足,那担保申请就不能成立,同情因素也不能考量。移民规程133(1)(a)进一步要求,在申请审理的过程中担保人必须自始至终居住在加拿大,不能中断,如果这个要求不能满足,虽然担保申请可能会被拒签,但申请是完整的,上诉的时候可以考量同情因素。移民规程132(5)还要求共同签署人(co-signer)也居住在加拿大。
  不能中断不是说完全不能离开加拿大,短期的离开是没问题的。团聚移民拒签后一般可以上诉到IAD(有例外),IAD会对担保人是否真的居住在加拿大进行事实审理,并且至少可以从下面6个方面来考量担保人是否居住在加拿大:
  1、如果说担保人在递交时或者递交后离开了加拿大,那么在他离开之前,是否在加拿大居住了足够长的时间,以及他在加拿大居住的程度如何?
  2、担保人离开加拿大的程度又是怎样的?
  3、担保人的近亲属和直接家庭成员在哪?
  4、担保人是“回到了”加拿大(returning home),还是仅仅“访问”(visiting)?
  5、担保人和加拿大的联系是否紧密?相比其他国家的联系如何?
  6、任何其他因素——如果对判断担保人是否以加拿大位居住中心有帮助的话。
  联邦法院在Iao v. Canada, 2013 FC 1253一案中确认了IAD的观点。实务上,香港的签证官建议提供下面一些材料以证明担保人是否居住在加拿大:

令人满意的证据可能包括担保人和共同签署人(co-signer)在递交申请之日起至今的中国移民局发布的旅行记录原件,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在同一时期发布的各自的旅行历史报告,公证过的、护照上显示出入境章的所有页面,其他能证明自递交申请以来其在加拿大的日常活动或定期活动,比如由其加拿大雇主签发的推荐信,银行和信用卡对账单(注明交易的类型/性质),诊所和/或课堂出勤情况,等等。

  这对于真正居住在加拿大的担保人来说不是难事,但是对太空飞人会有点难度,好在今年疫情帮了担保人一把——可以以疫情为由解释为什么短期之内不在加拿大,但更长的时间就不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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