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規定團聚申請中,擔保人必須居住在加拿大。唯一的例外是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不行)擔保配偶或普通法伴侶可以暫時不用居住在加拿大,但要讓簽證官相信移民之後兩人都要回到加拿大居住。
通常來說擔保資格通過之後(一般就幾個月時間),簽證官不再對擔保人進行審核,這給很多不願意在加拿大居住的擔保人提供了機會。之前很多擔保人遞交擔保申請就離開了加拿大,也不見得會有啥問題。但最近香港可能是因為案子太少閑得慌,居然開始給申請人發PFL,要求提供居住在加拿大的證明。而材料中並沒有什麼可以看出擔保人在遞交擔保之後離開了加拿大(收到的大部分擔保人並沒有離開),純粹就是想詐一下擔保人。
那我們來研究一下移民法究竟是怎麼要求擔保人的居住義務的。
移民規程IRPR 130(1)(b)首先要求,作為擔保人必須居住在加拿大,如果這個條件不能滿足,那擔保申請就不能成立,同情因素也不能考量。移民規程133(1)(a)進一步要求,在申請審理的過程中擔保人必須自始至終居住在加拿大,不能中斷,如果這個要求不能滿足,雖然擔保申請可能會被拒簽,但申請是完整的,上訴的時候可以考量同情因素。移民規程132(5)還要求共同簽署人(co-signer)也居住在加拿大。
不能中斷不是說完全不能離開加拿大,短期的離開是沒問題的。團聚移民拒簽後一般可以上訴到IAD(有例外),IAD會對擔保人是否真的居住在加拿大進行事實審理,並且至少可以從下面6個方面來考量擔保人是否居住在加拿大:
1、如果說擔保人在遞交時或者遞交後離開了加拿大,那麼在他離開之前,是否在加拿大居住了足夠長的時間,以及他在加拿大居住的程度如何?
2、擔保人離開加拿大的程度又是怎樣的?
3、擔保人的近親屬和直接家庭成員在哪?
4、擔保人是“回到了”加拿大(returning home),還是僅僅“訪問”(visiting)?
5、擔保人和加拿大的聯繫是否緊密?相比其他國家的聯繫如何?
6、任何其他因素——如果對判斷擔保人是否以加拿大位居住中心有幫助的話。
聯邦法院在Iao v. Canada, 2013 FC 1253一案中確認了IAD的觀點。實務上,香港的簽證官建議提供下面一些材料以證明擔保人是否居住在加拿大:
令人滿意的證據可能包括擔保人和共同簽署人(co-signer)在遞交申請之日起至今的中國移民局發布的旅行記錄原件,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在同一時期發布的各自的旅行歷史報告,公證過的、護照上顯示出入境章的所有頁面,其他能證明自遞交申請以來其在加拿大的日常活動或定期活動,比如由其加拿大僱主簽發的推薦信,銀行和信用卡對賬單(註明交易的類型/性質),診所和/或課堂出勤情況,等等。
這對於真正居住在加拿大的擔保人來說不是難事,但是對太空飛人會有點難度,好在今年疫情幫了擔保人一把——可以以疫情為由解釋為什麼短期之內不在加拿大,但更長的時間就不合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