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
根據移民和難民保護法91條和公民法21.1條規定只有如下一些人可以收費代理移民和公民的申請,這些申請包括臨時居民、永久居民申請和IRB的上訴。
1、律師(lawyer),
2、在省律師協會註冊的其他法律工作者,目前只有安省的Paralegal符合這個條件,
3、註冊在Chambre des notaires du Québec的魁北克公證員,
4、註冊在移民顧問監管委員會(ICCRC)的持牌移民顧問。
非法顧問的現狀
在加拿大境內,非法顧問收費做移民諮詢是犯罪行為,最高可以被判監禁2年、罰款10萬加幣。雖然如此,警察和檢察官通常不管性質並不惡劣的非法代理案件,所以加拿大境內的非法移民顧問依然屢禁不止。但這些年隨着ICCRC協會知名度的提升,和一些非持牌移民顧問不負責任的代理行為的曝光,越來越多的境內申請人意識到需要找合法的移民代理。
在加拿大境外,付費的移民諮詢並不受加拿大法律的管轄,所以大部分境外機構以申請人自己的或未付費代理的名義遞交申請。在臨時居民領域,這樣的操作受到簽證辦公室和簽證中心的默許,旅行社、留學中介能夠批量代理客戶遞交簽證而不受相關法律的追究。但在永久居民領域,非法移民顧問問題曾經造成過多起拒簽案例。
申請人自己的義務
在Domantay v. Canada, 2008 FC 755一案中,聯邦法院認為IRB有義務核查申請人的付費代理是持牌的,這種邏輯放到普通的簽證移民案件中仍然適用。簡單地說,簽證官有權利詢問申請人是否使用了移民顧問、移民顧問是否合法,以及拒絕和非法移民顧問打交道。
事情的結果可能更壞。最早可以追溯到2010年以前,香港就開始以申請人聘請了非法移民顧問卻不披露拒簽了團聚移民的申請人,在Chang v Canada, [2010] IADD No. 14, No. TA9-00387和後續的一系列案件中,IRB批准了這些案件上訴,認為申請人不需要填寫5476申報非法移民顧問。
Islam v. Canada, 2016 FC 913是聯邦法院首次有關因非法移民顧問拒簽申請人的判例。新加坡使館在2015年以僱主推薦信和一系列其他申請十分雷同並認定申請人聘請了非法移民顧問為由拒簽了申請人,法院認為簽證官決定不合理,也違反了程序公平,判原告勝訴。
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是Ge v. Canada, 2017 FC 594,香港發現了申請人使用非法移民顧問的蛛絲馬跡,隨後發信查詢,申請人均回復說沒有使用非法移民顧問,香港以這些申請人回復雷同且明顯不可靠為由拒簽。至少57組申請人選擇了司法複核,法院以簽證官違反了程序公平為由判原告全部勝訴,該案判決的部分觀點或共識是:
1、僅僅使用非法移民顧問並不違法,也沒有必要填寫5476申報非法移民顧問的使用,
2、但是簽證官可以就此事進行詢問,申請人也有義務如實回答。
選擇非法移民顧問的風險
我們的觀點是,使用非法移民顧問並且被簽證官發現是非常棘手的事情。雖然本身並不違法,也沒有必要披露,但簽證官會對這類案子戴有色眼鏡看待,而一旦因此事拒簽,上訴和司法複核的過程是漫長和不經濟的。除了香港和新加坡的聯邦簽證官,新斯科舍、薩省、曼省、魁省的省政府移民官員都曾經以非法顧問為由質詢或拒簽過申請人。
我們理解在中國大陸持牌移民顧問的數量非常少,如果一定要選擇非持牌移民顧問,一定要確保有被移民局質詢之後的應對方案。新生代所有案件有持牌移民顧問或律師代理,而且在薩省、魁省這兩個需要單獨牌照的省份也有註冊,大家可以放心選擇。
如何選擇移民公司
目前,持牌移民顧問的數量逐年增多,越來越多的前“非法移民顧問”也開始選擇和持牌移民顧問合作代理移民案件。移民顧問和機構的素質參差不齊,收費也相去甚遠,行業面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
我們認為,經驗和責任心是選擇移民代理最重要的兩個要素。
經驗指的是要看該顧問處理過多少同類的案子,雖然移民法只是眾多法律中的一個部門法,但移民法中也有相當多的分支,每一塊分支都博大精深。沒有公司能說自己能精通每一塊分支,比如新生代對難民的案件就從不涉及。
同類案子的處理經驗有時候要遠比對法律的理解重要,因為法律的解釋是多樣化的,簽證官對某條法律的通常解釋往往和法律本來應該怎麼解釋不同,但簽證官決定了案子最初的走向,為了堅持“法律本來應該那樣解釋”和簽證官死磕甚至上訴是不經濟的。
責任心是另外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對於移民顧問來說,多簽約一個客戶僅僅是多了一個案子,但對客戶來說是影響一生的申請。好的移民顧問將客戶的案子視為自己的案子予以重視,對可能的風險坦誠相告,對決定案子的法律要點做足功課。新生代能夠做到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