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itor Record離境即失效,是時不時就有人拿出來提的問題,但你找遍移民局官方、法條甚至聯邦法院的判例,都不能找到支撐的論點。有人引用移民法IRPA 183(4)(2)條,認為臨時居民身份從離開加拿大那一刻起就失去了。
(4)The period authorized for a temporary resident’s stay ends on the earliest of
(a) the day on which the temporary resident leaves Canada without obtaining prior authorization to re-enter Canada;
但如果按照這個邏輯,學簽、工簽一樣離開加拿大就失效了,這顯然和事實不符。從實務上,使用VR重新入境並續簽的申請人從來沒有因為“VR離境就失效”被拒簽過。
我們如何將這個法條和實務結合起來呢?我們認為,臨時居民身份的確離開加拿大就失效了,畢竟申請人都不在加拿大境內。但申請人重新入境時,如果簽證官沒有額外註明,就默認批准了和之前的學簽、工簽、VR相同的時間,所以之前的許可也繼續有效。如果邊境官員收走了VR並重新給了一個時間,就另當別論了。
當然,即使認同“VR離境就失效”的理論,重新入境默認也至少是6個月,除非這6個月比原來的VR有效期還短才會有這個爭議。但實務上一般不會有這麼長的VR,所以只有在極端情況才討論VR是否離境後失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