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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葉卡過期7年的客戶從西雅圖接到溫哥華

  加拿大是一個圍城。沒有移民成功的申請人想着移民,移民成功的人想着回國。在我們公司,已經成為永久居民的客戶諮詢最多的問題不是入籍和生活有關的問題,而恰恰是怎麼在保住身份的同時不在加拿大居住。
  L客戶是我們一位團聚移民的客戶的母親,早年通過投資移民來到加拿大,但2006年登陸,2010年之後就再也沒有回過加拿大,2011年楓葉卡過期,現在想回到加拿大居住,問我們有啥方案。

  我們先需要一些知識儲備:

常識1:在官方作出文字性的通知確認永久居民身份取消之前,永久居民一直就是永久居民,身份不會自動失效。舉個例子,申請人登錄之後立刻離開了加拿大,20年沒有回來,雖然楓葉卡已經過期多年,也沒有滿足居住義務,但他依然是永久居民。

常識2:作為永久居民,只要出現在加拿大邊境,就有絕對的進入加拿大的權利,這種權利和申請人是否持有證件沒有任何關係。實務操作上,如果沒有任何證件,邊境官員也需要負責核實永久居民身份,確認後就必須放人進來。參考《沒有證件的永久居民能否進入加拿大》

常識3:永久居民申請入籍和續楓葉卡,都是以遞交申請之前的5年計算時間,比如永久居民20年都沒有住在加拿大,突然(不管是怎麼進來的)又在加拿大住了2年申請續卡,或者住了3年申請入籍,官員不得因為之前20年沒有住在加拿大為由拒絕續卡或入籍。

  在沒有住滿的情況下,申請旅行證件或者楓葉卡都是下策,因為這會直接把沒有住滿的情況暴露給簽證官,並且給了簽證官發放“文字性通知”的機會,足不出戶就被宣布永久居民身份取消了,用當下的流行語來說,就是“求錘得錘”。當然如果想要像大名鼎鼎的溫哥華王迅案一樣偽造一堆材料,那就當我沒說,但我們作為持牌移民顧問合夥的事務所,是不可能建議客戶做假材料的。
  上策是開車從美加邊境回來,再住滿2年就可以申請續卡了,如果是這樣,只要客戶有美國簽證,居住義務豈不是形同虛設?並非這樣,從美國入境加拿大的時候,可能會遇到遞解令(Removal Order)這道坎。
  常識1和2告訴我們,雖然已經多年沒有回來,但客戶現在依然是永久居民,且一定可以從美國接過來。但入境的同時,邊境官員可能會因為客戶沒有滿足居住義務發放遞解令,客戶需要在30天之內對遞解令進行上訴,上訴需要考慮的問題是邊境官員的決定有無錯誤(在這個案子中,客戶8年沒有回到加拿大,簽證官的決定顯然不會有什麼錯誤),是否違反程序公平(即使違反,那麼再次按照正確的程序作出決定,依然是沒有滿足居住義務),或者是否有人道主義考量(客戶純粹因為工作的原因沒有居住在加拿大,能考慮的人到因素較少,一般比如因為親人病重回國導致沒有滿足居住義務可以被考量)。
  在邊境官員發放遞解令之後的三種情況,客戶將會正式失去永久居民身份:
  1、上訴期經過依然沒有提出上訴。
  2、敗訴。
  3、在1和2沒有發生的時候,申請人自己主動放棄了永久居民的身份,作為獎勵,移民部會給申請人6個月的Visitor Record,申請人變成了臨時居民。

  我們給客戶定的方案是,從美國接回來,如果邊境官員不給遞解令,那住滿2年就可以續卡,如果要給遞解令,那麼我們可以給客戶上訴,雖然希望不大,但是可以一試,且主要是為了拖時間(上訴期間,客戶一直都是永久居民,享受永久居民福利),上訴過程中我們可以決定是否主動放棄永久居民身份,這樣可以獲得VR從長計議(比如,申請超級簽證,或者搖號抽取團聚移民)。
  除了走陽關大道,我們還提出了一些不違法也比較贊的方案(被發放遞解令的可能性要小很多),考慮到客戶母親身體狀況,最終決定從西雅圖接到溫哥華。

  上午9點我們的移民顧問從溫哥華出發,11:30到達西雅圖機場,吃了個午飯後直接返回,抵達溫哥華邊境的時間大概是下午2:30,在排隊入關的時候,我們看到很多人下車在和平橋拍照。這個建築物坐落在美加邊境的分割線上,南北兩側分別是美國和加拿大國境,東西兩側是打算入境美國和打算入境加拿大的車隊,車隊中下來的人和純粹來公園遊玩的人混在一起,根本無從判斷人到底從哪裡來的。

  現在我們已經到了加拿大一側,客戶只要下車從公園往加拿大方向步行,就回到了加拿大。但這當然屬於違法偷渡,我們不知道這樣操作的可行性,也不能允許客戶這麼做。
  到了關卡,移民顧問將自己和客戶的楓葉卡遞給邊境官員,很快就被注意到客戶的楓葉卡已經過期並且沒有滿足居住義務,以往問幾句水果現金煙酒方便麵就放行的邊境官員收斂了笑容(其實他們本來就不怎麼笑),要求我們停車進移民局的小屋,這是我們預料到的,看樣子遞解令已經不可避免。
  進了小屋之後,另一名官員也意識到了這是一例典型的沒有滿足居住義務的情形,但我們的移民顧問提出客戶這次是打算在加拿大長期居住,並且她唯一的女兒就在加拿大,國內沒有親人,希望考慮人道主義因素(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grounds),移民局官員表示他沒有做過居住義務的情況,他或許會收走楓葉卡,發放一個臨時居民許可給客戶,關於人道主義請求,也不是由他決定,而是移民局的官員。但是具體怎麼做,他需要先查一下。
  我們的移民顧問意識到邊境官員並不懂行。他不能在這個時候就宣布客戶成為臨時居民,因為客戶有上訴的權利。即使客戶在邊境官員的利誘下主動聲明放棄永久居民身份,入境之後依然可以反悔並正常上訴。最壞的情況,邊境官員也只能發放遞解令讓客戶入境上訴。當然我們顯然不會提示邊境官員該怎麼做,既然他說要查一查,我們也就安靜地坐下等他的決定。

  發放遞解令的程序,需要有一個邊境官員(CBSA Officer)根據客戶不滿足居住義務的事實撰寫一個報告,轉發給一個移民局官員(IRCC Officer),如果移民局官員認為這個報告言之有據,還要給客戶充分的機會遞交材料和表達觀點(比如之前的人道主義因素),最後客戶的陳述不能讓移民局官員滿意,再行發放遞解令。如果這是接下來的程序,晚飯可能就要在移民局的自動售貨機上湊合了。
  但出乎意料的是,這個官員只和同事商量了3分鐘,就在護照上蓋了一個章,然後叫客戶過去了。邊境官員的意思是,這個章子表示你可以作為臨時居民停留6個月,客戶需要在這6個月的時間申請續楓葉卡,移民局會根據具體的情況決定是給她發新的楓葉卡,還是取消永久居民身份,在此之前,他依然還是永久居民。
  我們至今不知道這位官員是真的打算讓我們入境續楓葉卡務,還是之前關於人道主義因素的說辭打動了他存心想放我們一馬。官員的解釋有很多明顯過不去的地方,比如申請人顯然不可能同時是永久居民和臨時居民,申請人也不可能蠢到入境立馬就續楓葉卡,根據常識3,最早也要住滿2年再申請。
  我們隨後對邊境官員表達感謝之後順利入境溫哥華。客戶也就成為了沒有遞解令在身的加拿大永久居民,除了其他永久居民可以用楓葉卡辦理的業務她都要用登錄紙(Confirmation of Permanent Residence)辦理,除了這2年最好不要出境否則任何一次入境都有可能會因為不滿足居住義務而發放遞交令,他的永久居民權利和其他人並沒有什麼兩樣。

  返回辦公室的時候還不到4點,從溫哥華到西雅圖再回到溫哥華,這7個小時的旅程的確是不虛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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