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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平系列文章(二):省提名

  我们在前一篇文章中说到,移民法中的程序公平就是签证官要给申请人一个解释的机会,让申请人打消签证官的顾虑。这封提供解释机会的信叫做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PFL). 在省提名移民项目中,程序公平有特殊的体现。
  省提名移民,就是申请人符合某个省的移民要求,先把移民材料交到省移民厅,省移民厅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后,发给提名信。申请人再将提名信和其他表格交到联邦移民局CIC. 联邦移民局不在申请人是否符合甄选条件方面进行衡量,只审核体检、犯罪记录、安全调查虚假陈述等。
  省提名又分为魁北克和其他省,魁北克省发放CSQ后,联邦只能在体检、犯罪记录、安全方面进行调查,当然也可以调查申请人是否究竟打算居住在提名省份。其他省份提名后,联邦还可以在如下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The office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applicant is unlikely to be able to successfully establish economically in Canada;
签证官有理由相信申请人不大可能经济独立;
The office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applicant is participating in, or intends to participate in, a passive investment or an immigration-linked investment scheme.
申请人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参与,或打算参与与移民相关的投资计划。

  使用这些理由拒签,联邦需要遵循如下程序:
  1、首先签证官得有一些证据,不能凭空指责申请人,
  2、然后签证官得发邮件给申请人,展示签证官掌握的证据,并给申请人一个解释的机会,同时也要知会提名的省份,
  3、如果之后签证官还是打算拒签申请人,需要第二名签证官同意他的观点,两名签证官的名字都要记录在GCMS系统中。

  如果引用体检、犯罪记录、安全调查拒签,联邦不需要知会提名省份,其他时候联邦通常需要把PFL抄送给提名省份,并让申请人知道他们已经这么做了。
  如果申请人已经有了提名信,那么很难证明他在联邦阶段的虚假陈述是实质性的。而且有可能申请人在省提名阶段撒谎,在联邦阶段没有撒谎。但这并不代表联邦就没有办法,移民局的杀手锏就是让提名省份撤销提名信。

  接下来我们举一些例子。

  安省移民厅很在乎申请人的居住意愿,他们希望硕士类别的申请人在等待移民期间都居住在安省,最好还能参加工作。我们在论坛上看到有很多递交省提名申请后就走,被移民厅一个电话叫回安省的例子。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已经被提名,再离开安省,联邦会直接拒签吗?
  不会,因为移民加拿大并不要求申请人立马居住或正在居住,所以会有“短登”一说。所以如果省政府不撤销提名,联邦政府就没理由拒签。通常安省发放提名之后就不调查申请人去向了,但去年安省Quality Assurance阶段发现一些人拿到提名就回中国了,对于没有给出合理解释的申请人,安省作出了撤销提名的决定,不过我们的一名分到香港的客户得以幸免:她虽然已经回国,但仍然受雇于安省公司,每个月工资照发不误。
  类似的情况适用于大部分“雇主担保”类别的省提名在递交联邦之后离职了,联邦本身不会因为离职而拒签,但省里如果发现,或许会怀疑当初的担保有假,或者申请人不再符合省提名的要求撤销提名。我们通常都建议申请人拿到永久居民身份之后再离职。

  在Kikeshian v. Canada, 2011 FC 658一案中,申请人通过萨省投资项目获得了省提名,但是却一直居住在多伦多。联邦政府发了一封PFL给申请人,怀疑他并不打算居住在萨省。申请人的回复是他已经有77岁高龄,生活依仗自己的侄子,他的侄子在为议员工作,现在就辞职搬到萨省是冒险的。申请人和侄子承诺一旦申请人获得了永久居民身份,他们就会举家搬到萨省。最终联邦却因为不相信申请人在加拿大能够经济独立拒签,法院判申请人胜诉,理由摘抄如下:

虽然申请人在提名省份的居住意愿和他是否能够在加拿大经济独立是可能相关的,但是他们并不等同。签证官知道这个区别因为他的PFL引用的是移民规程87(2)(b)而拒签信引用的是87(3)。这其中发生了什么?显然是因为申请人成功地回答了签证官的问题。不过申请人的回答表现出他对侄子的依赖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个不同的问题,签证官就有义务就这个新的问题咨询提名省份,签证官并没有。提名省份和申请人有可能成功回答关于经济独立的问题,正如他们回答了关于居住意向的问题一样,然而他们没有被提供这样一个机会。签证官在拒签之前没有履行他的义务,这对于拒签结果是致命的。所以我批准本次司法复核,移民申请必须被另外一个签证官重新审理并且如果签证官的问题依然存在,他必须给萨省和申请人一个回复的机会。

  在Hui v. Canada, 2011 FC 1098一案中,申请人声称自己在大连一家公司工作,签证官打电话给推荐人,推荐人证实了申请人的工作但是这些推荐人都和申请人有一些关系。于是签证官安排Anti-Fraud Unit进行实地考察,饭店的厨师长和大部分员工都表示不认识申请人,只有一个员工表示认识。在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签证官没有丝毫违反程序公平,他们把掌握的证据都提供给了申请人,给申请人一个解释的机会,并抄送了提名省份。虽然申请人后来写了长篇大论回复签证官,但没有让签证官满意——案子打到法院后,法官也认为签证官的决定并无不妥,我们摘抄一段签证官的笔记:

我们看了申请人的回复,但是我们并不满意。解释信提供了申请人为什么在2009年9月到2010年4月暂时离职,但是刚好在我们调查的时候离职是不可信的。更不可信的是,我们调查的时候只有一个雇员认识申请人,即使申请人在2009年9月之前一直在那工作。
申请人提供了进一步的材料,但没有打消我们的顾虑。我们办公室(北京大使馆签证处)有一个常识,也是我的经验,在中国很容易获得假的文件,假的章甚至公证的文件。我不认为继续核实这些文件的真实性会打消我的顾虑,因为申请人已经做好了电话调查的准备,现在继续实地调查也可能被蒙蔽。综上所述,我不打算将这些文件考虑进来,也不打算将电话调查里得到的信息考虑进来。
我注意到,也得到了申请人的确认,没有任何纸质材料留存下来用于证明申请人从2001年到现在的工作经验。调查机构告诉我们这是不寻常的,没有任何工作记录是我们的另外一个顾虑。申请人提供的这些材料或许能证明申请人和这个餐馆有某种意义上的联系,但不能证明他的工作长度,也不能证明她声明的厨师经历。

  在Ijaz v. Canada, 2014 FC 920一案中,申请人通过亲戚加分拿到了萨省提名,但是联邦认为申请人不能在加拿大获得经济上的成功。申请人当前的职务是老师,未来打算从事的工作是出纳。这本来只是申请材料随便填写的一部分,却被签证官抓住了把柄——因为申请人的语言成绩非常糟糕,甚至没有达到CLB 4,无论是从事老师还是出纳,都不能胜任。我们看到这个表示唏嘘不已,申请人哪怕说要去洗碗都说不定能够获得经济上成功,可一个成为出纳的梦想居然变成了她移民的阻碍。签证官在这个案子中遵循了程序公平,申请人也予以了回复,但是我们现在看起来,申请人回复地并不够好,所以有了如下的判决:

我看了所有的记录,没有迹象表明签证官疏忽了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材料。签证官考量了申请人的家庭即将提供的帮助但这不足以克服申请人的语言不足。签证官也完全解释了他为什么强调语言能力对经济自立的重要性。
签证官也注意到省政府发放提名表明省政府已经认为申请人即将获得经济独立,也会为省政府的经济带来贡献。
语言能力这唯一的因素被拉出来考量,并不代表签证官没有考量其他的因素。
签证官指出,如果申请人能证明他能够在萨省找到工作,那么可以排除其他所有的因素不看。但正如被告律师提到的,申请人没有提供工作offer. 所以签证官认为申请人也许不能在萨省找到工作的决定并无不合理之处。
申请人提供的雅思成绩证明他的英语能力在“中等”水平,这说明他对英语有一些了解但仍然有可能会犯错。签证官认为,作为出纳,申请人应该具有良好的英语水平和客户沟通,这样的决定并无不妥。
总的来说,申请人无意继续当老师,但是她没有拿出出纳职位的工作offer,她只有中等的英语水平。所以签证官认为申请人不能在加拿大经济独立,作出这样的决定并不困难。
原告律师没有说服我签证官有任何失误。申请人可能会失望,她或许希望法院能够重新衡量所有的因素然后给她一个有利的判决,法院不能这么做。我认为签证官已经合理地衡量的所有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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