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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平系列文章(二):省提名

  我們在前一篇文章中說到,移民法中的程序公平就是簽證官要給申請人一個解釋的機會,讓申請人打消簽證官的顧慮。這封提供解釋機會的信叫做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PFL). 在省提名移民項目中,程序公平有特殊的體現。
  省提名移民,就是申請人符合某個省的移民要求,先把移民材料交到省移民廳,省移民廳認為申請人符合條件後,發給提名信。申請人再將提名信和其他表格交到聯邦移民局CIC. 聯邦移民局不在申請人是否符合甄選條件方面進行衡量,只審核體檢、犯罪記錄、安全調查虛假陳述等。
  省提名又分為魁北克和其他省,魁北克省發放CSQ後,聯邦只能在體檢、犯罪記錄、安全方面進行調查,當然也可以調查申請人是否究竟打算居住在提名省份。其他省份提名後,聯邦還可以在如下兩個方面進行考量:

The office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applicant is unlikely to be able to successfully establish economically in Canada;
簽證官有理由相信申請人不大可能經濟獨立;
The office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applicant is participating in, or intends to participate in, a passive investment or an immigration-linked investment scheme.
申請人有理由相信申請人參與,或打算參與與移民相關的投資計劃。

  使用這些理由拒簽,聯邦需要遵循如下程序:
  1、首先簽證官得有一些證據,不能憑空指責申請人,
  2、然後簽證官得發郵件給申請人,展示簽證官掌握的證據,並給申請人一個解釋的機會,同時也要知會提名的省份,
  3、如果之後簽證官還是打算拒簽申請人,需要第二名簽證官同意他的觀點,兩名簽證官的名字都要記錄在GCMS系統中。

  如果引用體檢、犯罪記錄、安全調查拒簽,聯邦不需要知會提名省份,其他時候聯邦通常需要把PFL抄送給提名省份,並讓申請人知道他們已經這麼做了。
  如果申請人已經有了提名信,那麼很難證明他在聯邦階段的虛假陳述是實質性的。而且有可能申請人在省提名階段撒謊,在聯邦階段沒有撒謊。但這並不代表聯邦就沒有辦法,移民局的殺手鐧就是讓提名省份撤銷提名信。

  接下來我們舉一些例子。

  安省移民廳很在乎申請人的居住意願,他們希望碩士類別的申請人在等待移民期間都居住在安省,最好還能參加工作。我們在論壇上看到有很多遞交省提名申請後就走,被移民廳一個電話叫回安省的例子。接下來的問題是,如果已經被提名,再離開安省,聯邦會直接拒簽嗎?
  不會,因為移民加拿大並不要求申請人立馬居住或正在居住,所以會有“短登”一說。所以如果省政府不撤銷提名,聯邦政府就沒理由拒簽。通常安省發放提名之後就不調查申請人去向了,但去年安省Quality Assurance階段發現一些人拿到提名就回中國了,對於沒有給出合理解釋的申請人,安省作出了撤銷提名的決定,不過我們的一名分到香港的客戶得以倖免:她雖然已經回國,但仍然受雇於安省公司,每個月工資照發不誤。
  類似的情況適用於大部分“僱主擔保”類別的省提名在遞交聯邦之後離職了,聯邦本身不會因為離職而拒簽,但省里如果發現,或許會懷疑當初的擔保有假,或者申請人不再符合省提名的要求撤銷提名。我們通常都建議申請人拿到永久居民身份之後再離職。

  在Kikeshian v. Canada, 2011 FC 658一案中,申請人通過薩省投資項目獲得了省提名,但是卻一直居住在多倫多。聯邦政府發了一封PFL給申請人,懷疑他並不打算居住在薩省。申請人的回復是他已經有77歲高齡,生活依仗自己的侄子,他的侄子在為議員工作,現在就辭職搬到薩省是冒險的。申請人和侄子承諾一旦申請人獲得了永久居民身份,他們就會舉家搬到薩省。最終聯邦卻因為不相信申請人在加拿大能夠經濟獨立拒簽,法院判申請人勝訴,理由摘抄如下:

雖然申請人在提名省份的居住意願和他是否能夠在加拿大經濟獨立是可能相關的,但是他們並不等同。簽證官知道這個區別因為他的PFL引用的是移民規程87(2)(b)而拒簽信引用的是87(3)。這其中發生了什麼?顯然是因為申請人成功地回答了簽證官的問題。不過申請人的回答表現出他對侄子的依賴產生了一個新的問題。因為這是一個不同的問題,簽證官就有義務就這個新的問題諮詢提名省份,簽證官並沒有。提名省份和申請人有可能成功回答關於經濟獨立的問題,正如他們回答了關於居住意向的問題一樣,然而他們沒有被提供這樣一個機會。簽證官在拒簽之前沒有履行他的義務,這對於拒簽結果是致命的。所以我批准本次司法複核,移民申請必須被另外一個簽證官重新審理並且如果簽證官的問題依然存在,他必須給薩省和申請人一個回復的機會。

  在Hui v. Canada, 2011 FC 1098一案中,申請人聲稱自己在大連一家公司工作,簽證官打電話給推薦人,推薦人證實了申請人的工作但是這些推薦人都和申請人有一些關係。於是簽證官安排Anti-Fraud Unit進行實地考察,飯店的廚師長和大部分員工都表示不認識申請人,只有一個員工表示認識。在這個案子中,我們可以看到簽證官沒有絲毫違反程序公平,他們把掌握的證據都提供給了申請人,給申請人一個解釋的機會,並抄送了提名省份。雖然申請人後來寫了長篇大論回復簽證官,但沒有讓簽證官滿意——案子打到法院後,法官也認為簽證官的決定並無不妥,我們摘抄一段簽證官的筆記:

我們看了申請人的回復,但是我們並不滿意。解釋信提供了申請人為什麼在2009年9月到2010年4月暫時離職,但是剛好在我們調查的時候離職是不可信的。更不可信的是,我們調查的時候只有一個僱員認識申請人,即使申請人在2009年9月之前一直在那工作。
申請人提供了進一步的材料,但沒有打消我們的顧慮。我們辦公室(北京大使館簽證處)有一個常識,也是我的經驗,在中國很容易獲得假的文件,假的章甚至公證的文件。我不認為繼續核實這些文件的真實性會打消我的顧慮,因為申請人已經做好了電話調查的準備,現在繼續實地調查也可能被蒙蔽。綜上所述,我不打算將這些文件考慮進來,也不打算將電話調查里得到的信息考慮進來。
我注意到,也得到了申請人的確認,沒有任何紙質材料留存下來用於證明申請人從2001年到現在的工作經驗。調查機構告訴我們這是不尋常的,沒有任何工作記錄是我們的另外一個顧慮。申請人提供的這些材料或許能證明申請人和這個餐館有某種意義上的聯繫,但不能證明他的工作長度,也不能證明她聲明的廚師經歷。

  在Ijaz v. Canada, 2014 FC 920一案中,申請人通過親戚加分拿到了薩省提名,但是聯邦認為申請人不能在加拿大獲得經濟上的成功。申請人當前的職務是老師,未來打算從事的工作是出納。這本來只是申請材料隨便填寫的一部分,卻被簽證官抓住了把柄——因為申請人的語言成績非常糟糕,甚至沒有達到CLB 4,無論是從事老師還是出納,都不能勝任。我們看到這個表示唏噓不已,申請人哪怕說要去洗碗都說不定能夠獲得經濟上成功,可一個成為出納的夢想居然變成了她移民的阻礙。簽證官在這個案子中遵循了程序公平,申請人也予以了回復,但是我們現在看起來,申請人回復地並不夠好,所以有了如下的判決:

我看了所有的記錄,沒有跡象表明簽證官疏忽了申請人提交的任何材料。簽證官考量了申請人的家庭即將提供的幫助但這不足以克服申請人的語言不足。簽證官也完全解釋了他為什麼強調語言能力對經濟自立的重要性。
簽證官也注意到省政府發放提名表明省政府已經認為申請人即將獲得經濟獨立,也會為省政府的經濟帶來貢獻。
語言能力這唯一的因素被拉出來考量,並不代表簽證官沒有考量其他的因素。
簽證官指出,如果申請人能證明他能夠在薩省找到工作,那麼可以排除其他所有的因素不看。但正如被告律師提到的,申請人沒有提供工作offer. 所以簽證官認為申請人也許不能在薩省找到工作的決定並無不合理之處。
申請人提供的雅思成績證明他的英語能力在“中等”水平,這說明他對英語有一些了解但仍然有可能會犯錯。簽證官認為,作為出納,申請人應該具有良好的英語水平和客戶溝通,這樣的決定並無不妥。
總的來說,申請人無意繼續當老師,但是她沒有拿出出納職位的工作offer,她只有中等的英語水平。所以簽證官認為申請人不能在加拿大經濟獨立,作出這樣的決定並不困難。
原告律師沒有說服我簽證官有任何失誤。申請人可能會失望,她或許希望法院能夠重新衡量所有的因素然後給她一個有利的判決,法院不能這麼做。我認為簽證官已經合理地衡量的所有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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