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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平系列文章(四):安全調查

  最近約克論壇出了一則新聞:

據悉,加拿大政府準備以存在“間諜、恐怖”隱患為由,拒絕華為三名華為中國員工提出的永久居民申請。
而且,還有另外一名中國人被告知,這位華人和其配偶的申請也將被拒絕。
加拿大駐香港領事館曾在3月18日寫了一個封信。一名移民官告知這位中國申請人,有理由相信主要申請人不符合移民和難民保護法案的第34條款。該條款規定,涉及間諜、恐怖及破壞政府行為的申請人不符合規定。這名申請人曾在華為任職,其伴侶現在也在華為任職。
在3月21日的另外一封信中,一名移民官以同樣的理由拒絕了另外一名中國人。

  雖然並不知道具體情況,但是這封信至少有兩個錯誤。首先,如果一個申請人因為安全問題被判inadmissible,那麼配偶肯定都是會被判inadmissible的,也就是如果這三名申請人的任何一個人被拒簽,他的配偶也會被同樣拒簽。然後從報道的內容來看,簽證官只是給申請人發了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還有很多可以挽回的機會,並不算是被拒簽。
  中國這邊的使館發PFL都喜歡用we have grounds to believe,然而卻並不告訴申請人是什麼grounds. 這種做法是很有爭議的,在上訴中非常容易被推翻,但簽證官們依然我行我素,大概是真的沒有什麼人喜歡上訴吧。

  我們看看如果要拒簽的話引用移民法的哪一條:

IRPA 34(1)(a)
永久居民或者外國人會因為安全原因不能進入加拿大,如果他們從事針對加拿大或者違背加拿大利益的間諜活動。
A permanent resident or a foreign national is inadmissible on security grounds for engaging in an act of espionage that is against Canada or that is contrary to Canada’s interests.

  簽證官發了PFL,至少是掌握了某些證據,雖然沒有披露給申請人,但申請人一般來說是心知肚明的。接下來就要看他們怎麼回復PFL以及簽證官怎麼決定了,最後如果鬧到法院,大家就都可以看到結果。

  加拿大移民系統和華為結下樑子是眾所周知的事情,我們之前的移民申請人中,無論只是主申還是副申——只要在華為工作過,無論時間長短——都一定會被安全調查,時間短則半年,長則1-2年。本來我們以為這是香港VO的習慣,但最近有在加拿大華為工作的員工申請移民,分到渥太華也照樣被安全調查了。
  不過安全調查通常就是把申請人的名字放到系統里搜一下,只要之前沒有留下什麼記錄,通常都不會有問題。

  話說回來,真正的間諜真的會申請移民加拿大,而且這麼容易被發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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