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工簽作為一份臨時居民許可,在很多移民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在部分夫妻搭配的移民項目中,配偶工簽甚至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然而,配偶工簽由於它的特殊依附屬性,所以在某些因素上受限於另一半配偶的狀態。比如配偶工簽的申請條件和長度,學簽配偶工簽就曾於去年發生過重大變化,即就讀語言課程期間,另一方不再符合配偶工籤條件,必須持學簽一方進入到專業課後,配偶才滿足工簽申請要求。
然而在漫漫的留學移民道路中,不免出現勞燕分飛,曲終人散的情形,我們拋開對錯評判,僅從移民法的角度來分析這樣的結局會對持配偶工簽一方造成哪些後果?
由於配偶工簽作為學簽或工簽的依附性文件,按照樸素邏輯思考,配偶工簽的效力自當隨婚姻或同居關係的終止而滅失:
例如張三在讀書過程中,發現配偶李四在持配偶工簽工作階段結識新歡王五,張三憤然決定同李四離婚。張三本想為了孩子放棄光鮮穩定的工作和李四一起來到加拿大共同奮鬥,卻不料李四不但沒有為實現家庭目標努力,反而自己苦心經營的婚姻分崩離析,想到這裡,氣憤填膺的張三決定寫信告知移民部和李四關係的終結,並請求移民部取消前配偶李四的工作簽證。
那麼這樣的訴求,聯邦移民部是否會給予支持?很遺憾,答案是“不予支持”。
R209 A work permit becomes invalid when it expires or when a removal order that is made against the permit holder becomes enforceable.
根據IRPR 209,工簽的效力的滅失僅在其文件過期或其權利人被執行遞解令時生效
換言之,配偶工簽的權利人在獲得工簽後,可以在不受婚姻狀態變化的影響下,一直使用至文件到期或被遞解出境之時。
雖在張三的案例中,此條款在道德層面上看似較為不公正,但李四的行為並不是移民法所調整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