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平就是签证官要给申请人一个解释的机会,让申请人打消签证官的顾虑。然而,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签证官都需要给申请人一个解释的机会。签证官用用材料中直接体现出来的信息拒签,比如给联邦技术移民的申请人算分发现不够67而拒签,是不需要给任何解释机会的。本页面介绍几种常见的需要签证官给申请人解释机会的情形。
用模式化和概括性的理由拒签申请人
简单地说,签证官不能开“地图炮”,一竿子打翻一群人,却又不给申请人解释的机会。这个原则在Hernandez Bonilla v. Canada, 2007 FC 20说的比较清楚,也被后来的判例大量引用。
在这个案子中,申请人是16岁的哥伦比亚公民,想去加拿大读4年高中。签证官认为,申请人在“形成性格”的年龄去加拿大读4年书,会导致申请人和哥伦比亚家庭、社会、语言等脱节,回国之后无法适应,所以因为不相信申请人会学完离开加拿大而拒签。
法官批准了司法复核,法官认为签证官用了一个概括性的理由拒签了申请人。这个概括性的理由导致所有申请读4年高中的学生都应该被拒签,因为他们被自动考虑回国后与家庭、文化脱节了。显然任何申请去加拿大读4年高中的申请人都会在这段时间离开祖国,然而并不是所有这些人学完之后就无法融入祖国进而非法留在加拿大。所以在利用这样的理由拒签之前,法官必须给申请人一个解释的机会。
第三方渠道获取的信息
如果签证官从第三方获得了信息,并且依据这个信息拒签申请人,那么一定要给申请人解释机会。
我们来看看下面“教科书式的违反程序公平”,在Wu v. Canada, 2013 FC 838一案中,签证官给申请人的雇主打电话询问职责,然后得出申请人的职责不符合NOC定义的1112从而拒签。法官的意见如下。
[15] 当签证官获取了申请人并不知情的信息,申请人必须要得到一个机会来打消签证官从这个信息中产生的疑虑。然而这个通话的存在和通话的内容都没有告诉给申请人。事实上,签证官的信中特意误导性地忽视了这次通话,给申请人造成了签证官的决定仅仅是从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中作出的错误印象。直到最后移民局的所有文件都公布出来,申请人才知道了这次通话的存在,以及签证官拒签决定的依据。
[15] Where an officer has access to information of which the applicant is unaware, the applicant should be given an opportunity to disabuse the officer of any concerns arising from that evidence. Neither the existence nor the content of this call were disclosed to the applicant. Indeed, the officer’s letter misleadingly omits any mention of the call, giving the applicant the untrue impression her application had been decided solely based on the record she submitted. It was only upon the disclosure of the certified tribunal record in this proceeding that the applicant learned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call and the officer’s reliance upon it.
[16] 因为申请人必须要进行昂贵的司法复核才能获取移民局的所有文件,我要鼓励签证官在披露拒签决定的时候做到足够透明。
[16] Given that an applicant must decide whether to pursue the costly step of initiating an application for judicial review before gaining access to the certified tribunal record, I would encourage visa officers to be transparent with an applicant about the reasons for refusing an application.
[17] 这是一次教科书式的违反程序公平的例子。我已经不需要考虑第三个问题(签证官的决定是否合理)。这次司法复核的申请得到批准并且移民申请会被打回重新审理。
[17] This is a textbook example of a violation of the duty of fairness. I need not decide the third issue. The application for judicial review is granted and the matter should be returned to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anada for redetermination.
体检
因为身体状况拒签申请人,必须要给申请人解释的机会。这个原则不仅仅是因为签证官获得了申请人不知道的信息(医生对体检的意见只会告诉移民局,不会告诉申请人),还因为最高法院在Hilewitz v. Canada; De Jong v. Canada, 2005 SCC 57一案中认定,若要因为体检拒签申请人,必须要考虑申请人是否有能力和有意愿担保自己的身体状况。实际操作中,签证官应当把医生的意见、预计对医疗和社会系统造成的花费、移民法允许的花费合理范围告诉申请人,通知他们可能对加拿大造成过重的负担。申请人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努力:
1、反驳签证官的观点,认为价格计算错误,
2、提交材料证明自己有能力也有意愿减少政府的支出,从而把对加拿大卫生和公共服务造成的负担减小到合理范围以内。
怀疑申请人信用
如果签证官不相信申请人,比如怀疑申请人的材料有假,通常需要给解释机会。
北京、上海和香港的签证官非常喜欢用这一条拒签:“银行证明/工作证明的打印在质量很低的抬头纸上”。这样的理由出现在我们的拒签调档业务查出的大约1/4的拒签结果中。事实上,如果签证官怀疑申请人的银行证明/工作证明有假,签证官理应给申请人一个解释的机会,否则违反了程序公平。
什么样的问题是“诚信问题”,在不同的案例中有着不同的理解。如果要依据移民法的40条“虚假陈述”拒签申请人,显然属于诚信问题。用该条拒签申请人的后果比较严重,有较高的证据和程序公平要求,需要给申请人解释的机会。
在Ransanz v. Canada, 2015 FC 1109一案中,签证官不相信申请人会在提名的魁北克省居住,并且怀疑申请人去魁省找房子找学校的是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面试,法官认为这是在怀疑申请人的诚信,应该给予解释机会。
但是在Kamchibekov v. Canada, 2011 FC 1411一案中,申请人就没那么幸运了。申请人的雇主推荐信照抄了移民局对NOC的定义,移民局认为签证官的拒签决定不是怀疑申请人的诚信,而是因为照抄NOC的职责不足以让签证官确定申请人真实的工作到底是什么,法官采信了这种说法。
递解令
签发递解令对程序公平的要求比一般的签证和移民申请要高,这个原则在联邦上诉法院的Cha v. Canada, 2006 FCA 126一案中被确立。签发递解令对程序公平要求的细节有:
1、提供一份移民官员的报告给当事人,
2、告诉当事人报告中的顾虑,发生的事情和可能带来的结果,
3、当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当场、视频或电话面试申请人,
4、给申请人提交证据和陈述观点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