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們第一例境外學簽上訴成功的案子,之前雖然我們拿到過很多被告的和解信,但都是因為移民局犯了明顯的錯誤,完全沒有勝算。
境外學簽案子我們遞交了比較多,因為這類案子拒簽比較主觀,目前看來被告律師還是比較樂意一戰的,即使沒什麼勝算,他們也會先回復一些歪理。
客戶L,今年年初找我們做簽證,當時他是大四物理系學生,用尼亞加拉學院激光專業的研究生證書做簽證。按理說這樣的簽證應該比較容易通過,但硬是被上海簽證官拒簽了兩次,而且理由也非常標準化。
6月24日,我們就客戶L在4月28日的拒簽提出上訴,因為是我們第一批上訴客戶,所以幾乎是到了上訴的最後期限才遞交。上訴後需要在30天之內上傳Applicantion Record,我們7月15日遞交,被告律師8月13日回復,我們8月18日再回復,隨後案子被交到法官手裡。
法官10月13日批准了Application for Leave.
到Leave這一步,其實事情還沒有結束,法官同時指定了雙方繼續遞交材料的時間和上庭的時間,但是申請人沒有簽證如何上庭呢?我們給被告律師發了傳真,表達出3個意思:
1、這個案子清晰簡單,被告沒有勝算,是否有可能和解?
2、申請人打算自己代理自己,需要簽證才能上庭,是不是被告需要安排簽證?
3、申請人英語不好,是否能請一個翻譯?
本來我們只是打算煩一下被告律師,真快要上庭了我們還是會請律師的。不料今天被告律師發來了和解信,願意重審簽證,被告律師還很nice地指示原告如何接受和解信。被告律師同時申明,她處於和申請人對立的位置,不能提供法律意見,但是給了兩個機構的聯繫方式,其中一個是安省律師協會,另外一個是免費的法律援助機構,把我們都要感動哭了。
在上訴案件中其實沒有贏家,移民局耗費了大量精力審理簽證、應訴,現在又要複審簽證。而我們的客戶耽誤了9月入學的時間,雖然現在我們準備上訴材料要更快,但少則耽誤2個月(被告直接和解),多則耽誤半年甚至更久(上庭),還有就是上訴費用和律師費的問題:
Federal Courts Citizenship,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ules 22
No costs shall be awarded to or payable by any party in respect of an application for leave, an application for judicial review or an appeal under these Rules unless the Court, for special reasons, so orders.
也就是即使申請人勝訴了,一般也不會罰移民局的錢,律師費只能是申請人自己掏了。所以雖然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是平等的,但歸根結底申請人還是要吃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