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撰寫淺論父母團聚移民收入不夠的問題一文後又過了5年多。父母團聚移民經歷了搶號、開放池子、疫情取消30%的要求,到現在又恢復了30%的要求,移民法關於父母團聚的部分並沒有任何變化,Chirwa標準和Jugpall依然是移民上訴委員會(IAD)的上訴標準。
今年這個問題的人反而多了起來,相比5年之前收入不夠的擔保人可能在入池子這一關就打退堂鼓,現在的擔保人反而是因為5年前入的池子到今年被抽中,卻發現過去3年的收入不夠了。而好不容易抽中的機會顯然不甘心就這麼失去,所以無論如何都想着遞交之後再說。我們的觀點是,只要有信心在未來三年收入達標,就可以放心大膽遞交申請,但要記得勾選“即使擔保資格不通過也要繼續申請”。
我們複習一下Jugpall標準,就是說哪怕遞交的時候過去3年收入不夠,只要上訴的時候收入夠就基本都可以批准移民。那上訴的時候,是審查過去一年,還是三年的收入?
看三年。這個標準至少可以回溯到2018年的Gill v Canada, TB6-04322或者更早。在Salamat Nigikand v Canada, TC2‑31688一案中,申請人2023年上訴,IAD注意到2022年收入夠,但2021年不夠,沒有用Jugpall標準,而是用Chirwa標準。但移民局爽快地同意了上訴,IAD就坡下驢批准。當然,有一種情況IAD只看一年,就是擔保人居住在魁北克省,因為該省本來就只看一年。IAD已經確認Jugpall標準適用於該省,且不用考慮該省移民廳的意見[Sandeuh v Canada, MC2‑15499]。希望儘快遞交擔保、過去3年收入又不夠的申請人可以考慮搬去該省(尤其是對於住在渥太華的申請人來說)。
那如果不願意搬去魁省,過去2年也不滿足了,怎麼辦?可以慢點遞交,把申請拖滿3年,上訴的時候就夠了。今年已經過去一半,如果趕到deadline之前最晚的一批遞交,那審理個2年毫不奇怪。拒簽之後,到了IAD還可以拖個大半年,等開庭的時候,過去3年收入就夠了。
如果怎麼都夠不了LICO 1.3倍的收入,或者時間也不想拖那麼長,還是否有希望?當然是有的,只是會用更加嚴格的Chirwa標準,看在一個文明社會中的理性人心中,是否會激起一種減輕他人不幸的願望(move any reasonable person in a civilized society to relieve the misfortunes of another person)。在Chirwa之後的大量案例中,上訴人的拒簽如果是法律上成立的,依然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決定是否批准上訴:申請人在克服擔保障礙方面所做的努力,申請人與上訴人之間的關係狀況,申請人在加拿大是否有家庭支持,拒簽對申請人造成的困難,上訴人和申請人之間是否存在依賴關係,家庭團聚及相關法律的目標,兒童的最佳利益等。在這些因素中,申請人的收入離LICO的1.3倍還差多少是顯著要考量的,比如在Salamat Nigikand, supra一案中,法院考慮到收入已經滿足,上訴人極不可能在擔保義務中違約,而“滿足最低收入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被擔保的家庭成員不會依賴社會援助,成為所在省的經濟負擔。在本案中,這一重要目標不會因給予特別救濟而受到危害。”IAD甚至考慮到“當前的父母擔保項目採用抽籤系統,這很可能是上訴人唯一能擔保其父母的機會。”此外,小孩的利益“雖然不是特別有力”,但依然作為一個積極考慮因素,因為上訴人“需要父母幫助照顧孩子,以便她能全職回到工作崗位。”
但如果收入差太多,IAD駁回上訴的概率就大了很多。同樣是在2023年,在Sekhon v Canada,TC2‑36257一案中,上訴人2022年的收入只有$34,633加元,顯著低於4口之家要求的$49,466. 最終IAD以父母年事不高、有多年簽證可以隨時往返加拿大,加上2個月的小孩並不認識祖父母所以不必考慮其利益等理由駁回了上訴。
收入差距巨大還能成功的案子寥寥無幾。我們檢索了將近100個案子,只有Ozcan v Canada, VC2‑04950可以在上訴人收入差距在3-6萬加幣,且持續差距巨大的情況下上訴成功。在這個案子中,上訴人、丈夫和兩個年幼的孩子居住在加拿大,但上訴人因為多發性硬化症、另外兩種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相關併發症一直無法工作,照顧小孩也有心無力。如果批准上訴,老一輩的到來能顯著改善情況,也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值得一題的是,移民局在這個案子中也同意了上訴。
所以,被抽中的申請人還是應當盡量滿足未來三年的收入,以達到Jugpall中非常低的標準。
但Jugpall雖然已經把標準降到非常低,卻也不是在上訴時滿足收入之外沒有任何其他要求。Jugpall還要求“必須存在一些積極因素”,並且“沒有任何負面因素”。在Jugpall一案中,“證詞可信;上訴人誠實、勤奮,願意為家庭做出個人犧牲”就成為了積極了因素,可以說送分題了。但也有上訴人硬生生把父母持有超級簽證打成了負面因素,甚至沒能通過Jugpall標準[Khaira v Canada, VB8-01515]。看完這個案子,字裡行間顯然是證人準備不足給上訴庭帶來了不好的印象,找茬給駁回了上訴。就還是感慨大家要找一些靠譜的律師和移民顧問,不要把穩贏的案子打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