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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案例(一):来自南美的学签

  ICCRC要求移民顾问不能承诺拒签退款,我们的ICCRC制式合同自然也是这么说的。我们也有一些安省的Paralegal允许风险代理,不受ICCRC约束,可以承诺拒签退款。所以退有退的道理,不退有不退的道理,大家都秉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就好。
  当然,新生代的客户本来拒签就是极少数,拒签了来要退款的客户更是少数中的少数,一般都是要求我们继续二签、上诉或者想别的办法。我们认为对这部分客户还要额外收服务费的话就极为不合适了。所以在这个系列中,无论你看到中途的过程多么复杂多么艰辛,客户都只支付了最初的服务费用,没有支付额外的服务费。特此申明。

  我们打算用这个系列说一些不那么容易的案子。

  客户A,南美某国家公民,19岁,没有雅思,高中毕业要读多伦多的Centennial College,学签一签被拒签。
  学签被拒签我们一般不会直接上诉,而是会调档看看原因。都已经2019年了,上诉是不怎么经济的事情,效果远远比不上再签,被告律师喜欢无脑反对leave,法院也是不批准开庭的时候居多。
  但拿到原因的时候我们还是决定要上诉,因为拒签是因为VO分别找Centennial College和银行核实资金,但是对方却不予理会,随后签证官以“材料可能是假的”为由拒签了。虽然我们代理大量的学签,但是对墨西哥的签证官(审理南美大部分国家的签证)还不是很熟悉,他们明显就没有北京香港的签证官滑头,这边的签证官是不会留这种明显错误的拒签理由给申请人抓住把柄的。
  懂的人自然知道,这里有两个明显的问题:签证官没有把调查的结果披露给申请人,违反了程序公平;“可能是假的”没有达到拒签所需要的证据标准。我们很快向法院递交了司法复核。

  我们原以为案子会很快和解,没想到移民局律师洋洋洒洒回复了几页辩护词,大概论点包括申请人司法复核的时间超过了15天,申请人的上诉状里面没有申请人的宣誓,程序公平的要求在学签申请中较低等等。我们逐一进行了驳斥:
  1、境外申请、境外审理的学签,司法复核的时间应该是60天,而不是15天;反而,被告律师递交答辩状的时间是有瑕疵的。
  2、如果上诉的论点完全可以在材料中提现,申请人的宣誓也不一定是必要的。
  3、程序公平的要求虽然在学签申请中较低,但有两种情况依然必须给申请人一个解释的机会:1、签证官利用了申请人不知道的外部信息,2、签证官怀疑申请人的信用、材料真实性。在这个案件中,签证官不仅怀疑申请人的信用,同时还利用了申请人不知道的外部信息,是一个教科书式的违反程序公平。
  4、签证官仅仅因为“材料可能是假的”拒签了申请人,不符合最高法院确立的“clear, convincing and cogent”的证据标准。

  我们还在辩护词中夹带了一段私货。

– 申请人还有其他想说的事宜。
– 在刑事审判中,刑事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一个有罪判决,检察官的角色也应该无关乎输赢。检察官是一个公众职责:在日常生活中,或许没有什么比这更需要的职责了。检察官应该本着对司法程序严肃性、严重性和公正性来有效地履行这项职责。(Boucher v. The Queen, [1955] S.C.R. 16, at pages 23-24)
– 申请人认为同样的原则应该应用到司法复核的程序中。被申请人(移民局)的角色应该无关乎输赢。如果签证官犯了错误,最适合更正这个错误的角色正是被申请人。
– 本案中签证官犯了一个明显的错误。申请人本以为在她递交辩护词之后,被申请人会同意开庭,并提出和解。
– 令她失望的是,被申请人无论如何反对了这个明显会败诉的案子。被申请人攻击这个申请的手段居然是说它没有按时提交、或者没有申请人的宣誓。被申请人用尽各种办法维护签证官的错误,但不关心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公平的。
– 申请人只能希望尊敬的法庭能为她,一个19岁的小女孩,一个递交了完全真实的材料,却被签证官不公平地对待的申请人发声。

  法官批准了开庭,被告律师火速和解了案件,发回重审。

  我们预计到重审签证官还是会对材料的真实性做文章,所以提前和学校打了招呼,果然签证官又给学校发邮件了。学校老师这次没有忽略,热情洋溢地回复了签证官,并期待申请人9月能够来学校读书。
  如果签证随后通过了,故事的结局可能会更加完美。然而并没有,签证官这次以资金材料的翻译件没有公证为由拒签了申请,这恐怕又是“墨西哥特色”了,此类拒签理由从来没有在北京和香港听说过。我们分析,可能第二个签证官希望能给第一个签证官一个台阶,毕竟抬头不见低头见,上诉打回了就给过,似乎有些不给面子。

  这次我们没有选择耗时间费工夫的上诉,而是重新包装了一下材料,当然也递交了资金证明翻译件的公证。两个月后签证通过,申请人可以赶上1月的开学。以这种diploma的学制,从9月晚到1月开学,通常并不影响毕业的时间。案子虽然一波三折,但结局总算是好的。
  这个案子可以看到上诉和再签的关系,上诉不总是有用的,但是它至少可以让签证官认真对待申请并尊重申请人,不再随意找理由拒签。二签如果能显著修复一签中签证官的顾虑,是值得递交的,有时候甚至材料原封不动,仅仅是换了一个签证官就可以再签通过。

  从南美一些国家出来留学可以说颇不容易,我们衷心希望申请人在加拿大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并达成自己下一阶段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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