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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强制令(二)

加拿大联邦法院本来大多数案子都是移民案件,但也从来没有多到如此之多。往年4位数的案号就够用一年,现在大概也就用半年左右。而如此多的案号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强制令(mandamus)的案子,因为“强制令”已经渐渐流行在各社交平台,从一个不怎么为人所知的救济手段到催签证官办事情的常用工具了。——《浅述强制令(一)》

案例一

申请人的配偶持有两年学签硕士在读,申请人在境外申请配偶工签同时为孩子申请访问签,申请人被安调,在申请递交四个多月时委托我们申请强制令,被告律师一如既往反对开庭,认为安全调查的重要性超过了申请人急于做出决定的个人利益,申请人的申请只被审理了四个月,在最近的判例中法官认为一个安调超过15个月的学签申请没有正当理由被批准强制令,认为便利衡量(Balance of Convenience)不利于签发强制令,安调在进行中,并没有不合理的拖延能迫使法院干预插队到其他人前面审理,认为申请人对工签没有既得权利,移民部长有明确的法定义务确保移民制度的完整性,在批准加拿大临时居留申请之前,必须仔细和勤勉地调查潜在的inadmissibility,以说明安全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们在回复中重点说了以下几点:1.6月递交的申请,GCMS notes显示7月申请人和孩子已经通过了eligibility审查并被建议批准,8月又显示工签申请被安调pending,孩子的访问签因申请人的工签pending;2.配偶开放式工作许可是推进IRCC促进家庭团聚目标的一种重要机制, 配偶在读两年的硕士项目,工签的长度一般跟配偶学签的长度一致,知道安调是必要的且需要比一般审理更长的时间,但如果安全调查都要耗费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配偶工签项目会失去存在的价值,那时候配偶已经毕业申请人不再需要工签,所以更快的处理尽可能的缩短安调的时间可以帮助减轻长时间审理中的emotional hardships而且更符合IRCC配偶开放工作许可计划的目标。3.申请人的孩子在申请递交时还不到一岁,对母亲的照顾有极大的需求,团聚对这个家庭来说尤为重要,所以便利衡量在这个案件中不是不利于而是有利于签发强制令。4.安调对一个一岁的孩子不适用,但孩子的申请也被不合理的拖延,孩子是基于要陪同在加拿大读书的母亲申请访问签而母亲已经有学签并在读,孩子的申请是否批准并不取决于孩子父亲的工签是否被批准,孩子的资格审查在7月已经通过,退一万步来说至少孩子的申请应该先被批准不该再有任何拖延。基于被告对审理的拖延没有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且申请人已经证明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所以请求法院批准leave签发一个强制令。 在回复一周后,申请人的工签四绿,并于之后的两周内和孩子一起收到了要求寄护照的信。

案例二

1月27我们收到了一份强制令grant leave的Order,申请人的PR申请因安调被拖延审理。 我们在之前提到过,一般来说移民局律师对知道赢不了的案子选择回复只是想赌一下法官不批准开庭但一旦被批准会选择和解。这个案子被批准开庭后我们也不认为被告会真的想要开庭,所以耐心等settlement offer,实际上在这之后的近两周时间里申请没有任何消息,直到2月11被告律师发来邮件表示移民局联系并告知她这个申请还在审理中,所以此时他们不能settle,问我们想不想让他们file the Notice of Non-Settlement因为今天需要file (这里解释一下,被告律师指的是依照规则双方需要在收到Order的15天内考虑和解的可能性并通知法院),在收到我们的同意回复后,被告律师在当天file了Notice of Non-Settlement告知法院双方不同意和解。
即便是这种情况也并不意味着双方不可能再达成和解,在开庭前任何时候都是有可能的。于是我们一边再等等审理的动静,一边也需要为万一真的开庭做准备,由于是被安排在多伦多in person hearing需要亲自出庭,而我们的律师在蒙特利尔,根据规则有关IRPA的申请需要在Order签发的21天内去申请改变开庭的方式, 一方面我们在Notice of Non-Settlement被file的第三天即2月13就收到了移民局要求更新表格的补料信和新的体检信 (这已经是申请人第三次被要求体检了,这也是我们在强制令leave中argue的一个点),收到后我们让申请人尽快完成并在2月17提交了所有补料和体检,另一方面我们联系移民局律师表达了想要申请remote or hybrid hearing以便能节省时间和花费不用亲自去多伦多出庭,对方很友好的表示她不反对在线开庭让我们尽管去申请就好,于是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希望改变开庭方式的申请,再把申请发送一份给被告律师的时候我们也向对方提及了移民局要求补料并且申请人已经及时完成的事情并询问对方的立场有没有可能在开庭前完成审理并达成和解,这次移民局律师没有及时回复,不过在完成补料的第四天申请人已经收到了要求寄护照的信,我们会再跟移民局律师沟通后选择一个时间撤诉。

案例三

强制令不仅能起到催促签证审理的作用,有时候可能还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这就不得不提下面这个案例,申请人找到我们的时候表示他的毕业后工签申请是在2023年6月提交的,之后在8月有被要求补指纹费,但指纹费收据当时可能因操作不当没成功补上去,申请直到现在仍显示正在审理中,但申请人去年有通过webform询问申请状态,在9月份被回复告知申请已经被拒并且拒签信在2024年2月5日已经发到了网申账户,但很显然申请人没有收到那封拒签信,账户里显示的申请状态仍然是in process。我们在接受这个案子咨询的时候,预想到又是一个因为只upload没submit的补料悲剧,但现在除了试试上诉似乎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因为申请人早已超过毕业后180天没有再递交的机会了。
接下案子时,我们意识到如果以申请被拒去上诉,并且如果真如webform回复所说申请在2024年2月已经被拒,申请人在2024年9月webform的回复中得知被拒,以此计算15天的诉讼时效早已经超过,还要先提交motion申请看法院是否同意延期提交诉状,就会十分被动,所以我们决定先以处理和通知的延迟为由申请强制令,事实是决定没有通知申请人并且申请人账户的信息显示申请仍在审理中而the decision must be communicated to the applicant。诉求是如果申请已经存在一个决定,请求签发强制令要求在3天内把结果通知给申请人,如果还不存在一个决定,请求签发强制令要求在10天内审理完毕。如果用此方法拿到拒签信再针对拒签上诉。另外,在查看申请人账户时我们发现显示了2024年10月录好的指纹信息,猜想是在后来的其他申请中录过指纹关联到了这里,这一猜想得到了申请人的证实。
也许是移民局也为操作错误导致延迟一年感到抱歉,并且此时申请人已经录过指纹再以当时没有及时补指纹费为由拒签不合适,在2月14递交了强制令的诉状后,2月19账户里收到了指纹有效期的通知信并在2月21收到了三年毕业后工签的过签信,这个强制令真值了!此案中的延迟最终反而为申请人争取到了时间弥补了当时的错误,也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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