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法院本来大多数案子都是移民案件,但也从来没有多到如此之多。往年4位数的案号就够用一年,现在大概也就用半年左右。而如此多的案号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强制令(mandamus)的案子,因为“强制令”已经渐渐流行在各社交平台,从一个不怎么为人所知的救济手段到催签证官办事情的常用工具了。
在移民局因为自己的原因不慎搁置申请的情况下,强制令通常有用。从2015年开始我们就发现,对于Edmonton审理的境内续签申请,如果因为案件分流等原因慢于其他申请,递交强制令通常会在一周内见到效果,甚至有时候可以避免本可能分到魔鬼签证官手里的拒签。这得益于当我们递交强制令之后,法院第一步就会写信、发传真(现在也会发电子邮件)要求审理签证的办公室向原告、被告和法院寄送“决定和理由”,强制令的申请通常因为还没有作出决定,签证办公室通常会寄出“我们还没有作出决定”的信,但如果在此之前,就能直接以过签换取撤诉,何必费时间来写这样一封信呢?大部分案子或许就这么解决了。
但并非任何办公室都这么好对付,尤其对移民案件来说,不可能这边一起诉,那边就过签,否则大家都随着移民申请附带交一个强制令好了。所以签证办公室近年来也越来越轻车熟路,你这边起诉,我就按照制式给法院回一封信,说申请正在审理、还没有作出决定。那么接下来球又抛到了申请人这边,需要在30天之内整理详细的文件说明为什么要签发强制令(A’s record)。这部分是律师的工作,我们通常会在3-5天内递交,但如果我们觉得时间对客户更有利,我们也可能贴到30天的截止日期之前交。
接下来30天是被告律师的工作,他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催促签证官赶紧下签,这对于不是安全调查的申请来说通常有用。在2022年左右一批魁省要求联邦暂停某些魁省移民的的审理(其目的是面试CSQ已经通过的部分申请人的法语水平)的案件中,移民局律师、联邦移民局和魁省政府三方沟通后,认为这批申请人的拖延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再结合魁省移民厅也被魁省法院类似的官司缠身,最后这批客户都免面试加速审理通过。
但如果遇到安全调查,被告律师通常会选择在30天后回复(R’s memo),表示案件正在安全调查,反对开庭。移民局引用的案例通常是固定的几个(Apotex, Conille, Bains),包括安全调查需要的时间不固定也无法审查、即使审理7年时间也并不必然就值得一个强制令、申请人无权插队到其他人前面审理。但移民局通常并不会让任何对安全调查有personal knowledge的人宣誓证明什么时候开始、是否正在进行、预计什么时候结束,顶多会让移民局的法律助理列出GCMS records,并对record进行宣誓。这个操作大概是如果确定无法催下来,不希望强制令对司法部以外的部门有太多打扰(虽然大量的强制令显然让司法部增加了大量的工作,也浪费了大量税金)。
移民局回复后,申请人需要在10天内再次回复移民局(A’s reply)。这次不回复的大概率会被法院拒绝开庭。即便回复,开庭几率也微乎其微。
联邦法院批准开庭的概率本来就非常低,在2012年Queen’s University统计的数量就只有14%。十几年过去了,现在法庭案件的数量比2012年何止翻倍,法官数量却并没有显著增加,合理预计通过率可能已经不到7%了。还有一些几乎不批准的开庭的法官,比如尊敬的首席法官CJ Paul Crampton一开始几乎从来不批准开庭,后来回升了一些。一些明明很强的案子,甚至我们律师发誓如果开庭赢不了表演倒立洗头的案子,在被告律师反对的撞大运中,冤死在法官手里。法官不批准开庭,通常只有一句口述,不需要陈述理由。
这些大多都是正经司法复核的案子,尚且有大量被冤死的严肃案件(比如被判5年不得入境,或者强制遣返)。到强制令这里,更是以不开庭是原则,开庭才是例外。甚至可以说,首次就批准开庭的强制令简直就是奇迹(IMM-2213-23),或许是分到了批准开庭率奇高的法官手里,比如在2012年批准率高达78%的Campbell,和目前依然任职、在2013-2016年批准率高达49%的Heneghan. 如此高的批准率甚至还没有把原告摆烂不提交回复(A’s reply)的去掉。
有幸被批准开庭的案子,被告律师会进一步审视案件的争议决定是否和解,我们决定代理的案子一般不会到这一步被告律师还不和解(你会发现,很多他们知道赢不了的案子,就是要赌一下法官不开庭,并在万一开庭之后光速和解)。应用到强制令上,就是被告律师会进一步给签证官施压避免开庭,大概率会在开庭之前(最多90天)用批准签证换取申请人的撤诉。
好在强制令被拒绝开庭也不算太冤:强制令没有“一事不再理”,完全可以再次递交。用现在圈子里的话来说,叫做“二强”,“三强”。强制令做的越多,法院批准开庭的概率也就越高。当然,大部分案件是在被告律师一次次催促中催下来的。
分享两个案子。一对放弃PR的父子重新申请旅游签探访加拿大公民的母亲,却意外被安全调查。案子的奇葩之处在于,如果有什么安全问题,早在PR的时候居然没发现,现在放弃了PR居然大肆调查。旅游签拖了一年,给父亲申请强制令,用安全理由回复。还没等到法官拒绝开庭,父亲实在等不及,又申请给孩子做强制令:总不能说孩子也有安全问题吧?被告律师在两个案件的程序问题上和我们进行一些沟通后,似乎不胜其烦,居然把父子的签证都催下来了。签证批准当天还收到了法官拒绝开庭的裁定(法官是不知道签证进展的)。
第二个案子也是父子。爸爸工作背景敏感陷入了安全调查,儿子即将开学,于是做强制令。这次被告律师很快把儿子的学签催下来了,于是回复说学签已经批了所以应该不开庭——完全没有回复父亲的旅游签。我们认为不回复属于不反对父亲的案子开庭,但法庭依然拒绝开庭——是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强制令案子中,被告律师哪怕明确不反对,法官也不开庭(IMM-7265-22)。于是父亲又等了一年再做强制令,旅游签终于批了,但儿子的开学也因此延迟了一年。
References:
Rehaag, S. (2012). Judicial review of refugee determinations: The luck of the draw. Queen’s LJ, 38, 1.
Rehaag, S. (2019). Judicial review of refugee determinations (II): Revisiting the luck of the draw. Queen’s LJ, 4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