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22(1)條明確規定:
Dual intent
(2) An intention by a foreign national to become a permanent resident does not preclude them from becoming a temporary resident if the officer is satisfied that they will leave Canada by the end of the period authorized for their stay.雙重目的
(2) 只要官員相信外國人會在身份到期的時候離開加拿大,那麼他成為永久居民的意圖並不能排除讓他成為臨時居民。
所以加拿大移民法從來不會用移民傾向拒簽申請人,移民傾向的說法一定是錯誤的。
“移民傾向”的說法來自美國移民法,美國不允許B類(訪問)和F類(留學)簽證的申請人有移民美國的傾向,如果這兩類簽證的申請人正在申請美國移民,或者曾經申請過移民且不能證明移民美國的意圖已經消除,又或者在簽證的時候不能讓簽證官消除認為申請人打算移民美國的疑慮,簽證通常會被拒絕。
美國移民法同樣有規定的雙重意圖,比如持H類(工作)簽證的外國人就允許有移民傾向,他們可以一邊遞交移民申請、等待排期,一邊申請H類簽證往返美國工作。
為什麼還是被拒簽
雖然簽證官不能因為移民傾向拒簽申請人,但通常的做法是用“不相信申請人會按時離開加拿大”拒簽申請人。也就是說,在審理簽證的時候,簽證官衡量的是申請人逾期滯留(黑在加拿大)的風險。
在衡量“按時離開加拿大的意圖”時候,簽證官主要考量的是申請人自身的條件,比如資金、固定資產、中國和加拿大的約束力、旅行歷史。簽證官也會參考申請人已經遞交的移民申請,判斷申請人是否有意向在加拿大逾期滯留,所以永久居民或公民的配偶在申請的過程中,探親簽證的過簽率是很低的。
留學簽證會考慮學習計劃的合理性、年齡。加思最新的觀點認為,簽證官會假設所有申請人留學簽證的人都打算申請移民,但他們會讓年輕的、語言好、學歷高的申請人過簽,因為這些人是加拿大需要的移民人群。
如何利用雙重目的
雙重目的政策讓臨時居民簽證的申請人不用過多考慮打算或正在遞交的移民申請。雖然申請人的移民傾向是判斷身份到期是否會離開加拿大因素,但並不是唯一的因素。
我們的經驗表明,特定類型臨時居民簽證的過簽率通常和申請人的移民傾向沒什麼關係,比如過簽率極高的境內旅遊簽轉學簽和境內大小簽申請,已經遞交移民的申請人過簽率和普通人沒什麼差別。
在申請臨時居民簽證的時候,可以大方向簽證官表明移民意圖,學習計劃不用千篇一律地“學成歸國”,甚至可以直接拿省提名移民的面試申請訪問簽證也通常能夠通過。
等待移民結果的過程中,申請人也可以持有臨時簽證訪問加拿大(旅遊、學習、工作),不會因為正在審理的移民申請影響入境,入境本身也不會反過來影響移民。但下面兩種情況需要考慮:
1、省提名申請的居住意圖,因為省提名要求申請人打算永久居住在特定省份,在另外一個省份居住過久會導致移民局懷疑居住意圖。
2、部分移民項目要求申請人不能學習,比如安省碩士和魁省PEQ,申請人如果正在等待這類移民的結果,不宜申請學習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