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itor Record离境即失效,是时不时就有人拿出来提的问题,但你找遍移民局官方、法条甚至联邦法院的判例,都不能找到支撑的论点。有人引用移民法IRPA 183(4)(2)条,认为临时居民身份从离开加拿大那一刻起就失去了。
(4)The period authorized for a temporary resident’s stay ends on the earliest of
(a) the day on which the temporary resident leaves Canada without obtaining prior authorization to re-enter Canada;
但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学签、工签一样离开加拿大就失效了,这显然和事实不符。从实务上,使用VR重新入境并续签的申请人从来没有因为“VR离境就失效”被拒签过。
我们如何将这个法条和实务结合起来呢?我们认为,临时居民身份的确离开加拿大就失效了,毕竟申请人都不在加拿大境内。但申请人重新入境时,如果签证官没有额外注明,就默认批准了和之前的学签、工签、VR相同的时间,所以之前的许可也继续有效。如果边境官员收走了VR并重新给了一个时间,就另当别论了。
当然,即使认同“VR离境就失效”的理论,重新入境默认也至少是6个月,除非这6个月比原来的VR有效期还短才会有这个争议。但实务上一般不会有这么长的VR,所以只有在极端情况才讨论VR是否离境后失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