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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和司法系統 Appeal, Judicial Review and Remedies

  加拿大是一個移民國家,最初的移民來自英國和法國,目前有近20%的加拿大人在外國出生,有近25%的加拿大人說外語(英語和法語之外的語言)。目前,加拿大每年還接納25-30萬左右的移民。
  既然加拿大是由移民立國,移民占的比例也很大,那麼自然會有一套完整的移民體系。在這套體系下,我們平時接觸最多的是移民官(Immigration Officer)和簽證官(Visa Officer)。
  可以簡單地認為移民官都在加拿大境內,負責境內團聚、大簽、續楓葉卡等,簽證官都在加拿大駐外使領館,負責審理簽證。
  移民官和簽證官都是人,人都會犯錯,所以有必要建立一系列體系監督他們並糾正他們的錯誤,事實上這套體系要比審理移民和簽證案件本身複雜得多。
  要說到上訴體系,就必須先提到移民和難民委員會IRB(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這個委員會下面又有4個分支,前三個分支我們簡單介紹一下:
  1、RPD: 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 負責難民聆訊,通俗地說,決定一個人是不是難民,
  2、RAD: Refugee Appeal Division, 如果RPD判斷一個人不是難民,那麼申請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上訴到RAD,
  3、ID: Immigration Division, 判斷一個人能不能進入加拿大(Admissibility Hearing), 也負責複審一些移民拘留。
  最後一個是移民上訴分支IAD: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這是我們要重點介紹的一個分支,這個分支的功能至少有:
  1、團聚移民的上訴,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境外團聚可以上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等。
  2、遞解令(Removal Order)的上訴,
  3、永久居民沒有滿足居住義務的上訴。
  IRB是相對獨立的機構,不聽移民部指揮,所以作出的決定通常比較公正客觀。在IRB的案子中,申請人(上訴人)和移民部相當於原告和被告,雙方各執一詞,申請人提供自己的證據,移民部有可能會質疑申請人的證據,或者提供相反的證據,而IRB的委員(Member)充當法官的角色,作出決定並給出理由。
  在IRB的框架下,申請人要麼有權利上訴,要麼沒有。這並不是廢話,舉例來說,境外團聚移民拒簽了就有權利上訴,留學簽證拒簽了就沒有權利上訴。
  移民法清晰地規定了什麼案子有權利上訴,剩下的案子就都沒有。只要有權利上訴,那麼即使最終失敗了,也會得到IRB詳細的理由。
  失敗了給理由又有什麼用呢?有用!首先你會知道自己哪裡有不足,再簽可以彌補,最後還可以根據理由對敗訴結果申請司法複核(Judicial Review)。

  司法複核是終極上訴渠道,因為中國大陸沒有司法複核的體系,所以我們也通俗地把司法複核稱作上訴。什麼情況可以司法複核呢?移民法說,什麼情況都可以:

在聯邦法院獲得許可後,可以對本法中的任何事項——決定,判定或者命令,採取的措施或者提出的問題——進行司法複核。

Judicial review by the Federal Court with respect to any matter — a decision, determination or order made, a measure taken or a question raised — under this Act is commenced by making an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the Court.

  和IRB類似,聯邦法院也是有三個角色:被拒簽的申請人(Applicant),移民部(Respondent)和法官,有時候移民部不服IRB的決定也會把申請人告到法院,這樣Applicant和Respondent的角色就交換了。法官是加拿大司法體系的重要角色,中立性比IRB更高,完全不會受到移民部的壓力。聯邦法院和IRB有如下一些區別:
  1、申請人並沒有權利進行司法複核,必須要先申請許可(Leave), 我們會在後文詳細介紹Leave,
  2、所有的案子都可以申請Leave,包括技術移民、訪問簽證、學簽這些不能上訴到IRB的申請,團聚移民、難民申請在窮盡IRB所有的上訴渠道後也可以繼續進行司法複核,
  3、在司法複核過程中,法院只看決策者的決定是否正確(Correct)或者合理(Reasonable),通常不再看新的證據。舉個例子,一個夫妻團聚移民被拒簽,申請人上訴到IAD後可以提供更多的照片、通話記錄來證明他們關係的真實性,甚至還可以辯護說拒簽不利於小孩(best interest of a child);但是如果IAD判申請人敗訴,聯邦法院的法官只會看呈現到IAD的證據,並複核IAD在這些證據下的決定是否合法,不再接受新的證據。
  4、IRB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翻轉之前的決定,如果RPD判斷一個人不是難民,RAD有權推翻RPD的決定並直接批准這個人的難民申請。但法院不能這麼做,法院只能判之前的決定被棄置(Set aside),並責令由另外的簽證官、移民官或IRB委員來重新審理。

  法院如果不批准Leave,申請人就敗訴了,這個是最終決定。法院如果批准申請人的Leave,將會在幾個月內進行司法複核的庭審,也就是開庭。司法複核通常僅限法律層面,通常沒有證人,更沒有陪審團,只是雙方律師在法官面前辯論。
  司法複核有的結果無非是申請人敗訴或者移民部敗訴,如果移民部敗訴,案子將得到重審,之前的決定會被棄置。法官會寫一定篇幅的判決,這個判決會成為法律的一部分供後續的案件引用。
  聯邦法院的判決通常就是最終決定,有一種情況例外:法官明確了這個案子涉及到的重要的問題(certifies that a serious question of general importance is involved). 在這種情況下,敗訴方可以上訴到聯邦上訴法院(Federal Court of Appeal),上訴法院由3名法官重審案子並回答這個問題。
  如果還不服,敗訴方可以再上訴到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最高法院只審理對國家有重大意義的案子。

  移民上訴系統中最容易產生冤屈的地方並不在開庭後的判詞,而是在開庭的許可(Leave),法院不批准你開庭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
  最高法院通常由三名法官作出這種決定,但是聯邦法院只要一名法官就夠了。你有再大的冤屈,他不批准你上庭,案子也就結束了。聯邦法院決定Leave的標準在WuBains等案中得到確立:是否存在爭議,或者有一個嚴肅的問題懸而未決。

On a leave to commence proceedings application the task is not to determine, as between the parties, which arguments will win on the merits after a hearing. The task i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applicants have a fairly arguable case, a serious question to be determined. If so leave should be granted and the applicants allowed to have their argument heard.

  “存在爭議”是一個很低的標準,這個標準每個法官執行起來不太一樣,事實上簡直就是太不一樣,皇后大學的一份報告統計了聯邦法院對RAD案子司法複核的Leave決定,Campbell法官批准了77.97%的案子,而Crampton法官——聯邦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批准了1.36%,因為沒有約束法官的機制,可以想象有多少冤案就是在殺手法官手裡被稀里糊塗地終結了。

  在被拒簽的情況下,我們是選擇再簽還是上訴?
  這個問題當然不能一概而論,而且有時候是不矛盾的,我們總結如下:
  1、有時候除了上訴別無選擇,比如Misrepresentation,比如難民,比如技術移民拒簽後分數不夠無法再次申請,這個時候應該當機立斷上訴,抓住一切救命稻草,
  2、明顯簽證官失誤的案子,可以考慮先用上訴之外的辦法解決,這樣可能推翻起來比上訴更快,
  3、對於境外旅遊簽、學簽這樣的申請,應該以再簽為主,上訴為輔,畢竟這類申請簽證官的權利很大,換一個很有可能就通過了,而再簽耗費的精力比上訴要小很多,何況上訴成功也無非就是換一個簽證官重新審理,只有在簽了很多次依然被拒簽,或者拒簽理由明顯不合理的時候可以考慮上訴。
  4、對於團聚移民這樣的案子,應當結合等候時間、案子的豐富程度、上訴成功的概率等,綜合考慮上訴和再簽的利弊後再做決定。

  最後無論是在IRB的上訴中,還是在法院的司法複核過程中,代理人的選擇都尤為重要。
  移民案件和IRB的上訴可以由移民顧問代理,法院只能由律師代理。我們這些年看了太多因為移民行業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悲劇,申請人經常向不同的移民顧問提同一個問題,得到不同的回答,最後還沒有辦法知道誰是對的。如果始終只依賴一個移民顧問而得到不專業的代理就更不幸了。
  移民顧問尚且如此,律師就更難挑選了,好的律師甚至可以憑經驗就在決定Leave之前和移民局律師商榷而和解相當一部分案子,或者即使不和解,也能想辦法提高Leave的通過率,並在庭審中最終擊敗移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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