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旅遊簽轉學簽的頁面中提到:
根據新生代客戶Zhang案的判決,短期課程必須在入境時批准的6個月內完成,用續下來的Visitor Record讀書是非法的。唯一的例外是網絡課程,所以如果目前持有Visitor Record又不願意重新出入境,只適合網絡課程。
這一招在疫情期間屢試不爽,2020年上半年,我們用這一招讓很多陪讀爸爸媽媽們獲得學簽,引用的正是“網絡課程”例外,移民局官網明確指出:
既然遠程學習的定義並不需要人出現在加拿大,學習許可也不可以為遠程學習的課程簽發。比如,即使外國人持有的工簽禁止他們學習,他們也可以參加遠程學習的課程。
Since by definition distance learning does not require one to be in Canada, a study permit cannot be issued for this type of course. For example, if a foreign national authorized to work in Canada is prohibited from engaging in studies as per a condition of their work permit, they are allowed to engage in distance learning courses.
所以雖然Zhang案禁止用續下來的VR讀線下課程,但VR依然可以用來讀網絡課程:這是有明確依據的,官網指南到現在也依然有效。
但去年底,移民局突然又發布了另外一個指南,這個指南非常地長,大概意思就是哪怕是網絡課程,讀書也不能超過入境的6個月,新生代客戶Li正是移民局根據這一條拒簽的,隨後我們立刻選擇了司法複核,上訴理由包括:
1、該指南是客戶已經開始課程之後才推出的,
2、兩條指南都有效的話,應當適用對客戶更有利的指南,
3、移民局沒有權限對非法讀書下定義,解釋法律是法院的職責。
我們還提出了其他一些觀點。該案在今年8月開庭,今天(9月27日)判決客戶勝訴(Li v. Canada, 2021 FC 1003)。
法官點出了簽證官拒簽理由不完整。簽證官僅僅認為客戶不符合移民法215的條款在境內申請,甚至都沒有提到移民局最新的指南。移民局律師爭辯說,移民法215條必須和188條(必須入境後6個月之內讀書)放在一起看,法官認為立法者並沒有這個意圖。法官認為,申請人只要落入合法讀書的任何一個例外(6個月以內的例外,或者網絡課程例外),都可以依據215條在境內申請學簽。
法官雖然也指出移民局新的指南對是否適用於申請人當下的情況“說的並不清楚”,但沒有明確給出這個問題的答案,最終法院批准上訴的原因是簽證官拒簽理由沒有完整的邏輯鏈條。而簽證官提供的補充宣誓因為是拒簽後的行為,沒有被法院採納。
雖然法院批准了我們當事人的上訴,但VR究竟能不能讀網課這個問題法院依然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我們理解境內打算旅轉學的申請人大多都是用VR身份停留,重新入境拿新的6個月非常困難,所以我們將繼續為客戶爭取合法的權益,並關注類似案件最新的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