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们第一例境外学签上诉成功的案子,之前虽然我们拿到过很多被告的和解信,但都是因为移民局犯了明显的错误,完全没有胜算。
境外学签案子我们递交了比较多,因为这类案子拒签比较主观,目前看来被告律师还是比较乐意一战的,即使没什么胜算,他们也会先回复一些歪理。
客户L,今年年初找我们做签证,当时他是大四物理系学生,用尼亚加拉学院激光专业的研究生证书做签证。按理说这样的签证应该比较容易通过,但硬是被上海签证官拒签了两次,而且理由也非常标准化。
6月24日,我们就客户L在4月28日的拒签提出上诉,因为是我们第一批上诉客户,所以几乎是到了上诉的最后期限才递交。上诉后需要在30天之内上传Applicantion Record,我们7月15日递交,被告律师8月13日回复,我们8月18日再回复,随后案子被交到法官手里。
法官10月13日批准了Application for Leave.
到Leave这一步,其实事情还没有结束,法官同时指定了双方继续递交材料的时间和上庭的时间,但是申请人没有签证如何上庭呢?我们给被告律师发了传真,表达出3个意思:
1、这个案子清晰简单,被告没有胜算,是否有可能和解?
2、申请人打算自己代理自己,需要签证才能上庭,是不是被告需要安排签证?
3、申请人英语不好,是否能请一个翻译?
本来我们只是打算烦一下被告律师,真快要上庭了我们还是会请律师的。不料今天被告律师发来了和解信,愿意重审签证,被告律师还很nice地指示原告如何接受和解信。被告律师同时申明,她处于和申请人对立的位置,不能提供法律意见,但是给了两个机构的联系方式,其中一个是安省律师协会,另外一个是免费的法律援助机构,把我们都要感动哭了。
在上诉案件中其实没有赢家,移民局耗费了大量精力审理签证、应诉,现在又要复审签证。而我们的客户耽误了9月入学的时间,虽然现在我们准备上诉材料要更快,但少则耽误2个月(被告直接和解),多则耽误半年甚至更久(上庭),还有就是上诉费用和律师费的问题:
Federal Courts Citizenship,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ules 22
No costs shall be awarded to or payable by any party in respect of an application for leave, an application for judicial review or an appeal under these Rules unless the Court, for special reasons, so orders.
也就是即使申请人胜诉了,一般也不会罚移民局的钱,律师费只能是申请人自己掏了。所以虽然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是平等的,但归根结底申请人还是要吃亏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