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X,29岁,单身女,护照白本,无雅思,2015年9月22日一签递交香港,10月15日被拒,拒签理由如下:
拒签之后我们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司法复核,上诉理由如下:
1、申请人写了明确的学习计划,签证官认为申请人的学习计划not clear是不合理的。
2、签证官没有考虑申请人是家里唯一的小孩,有强大的约束力。
3、申请人在学习计划中承诺她会回到中国,签证官没有考虑进来。
我们递交Arguments的时间是11月23日,移民局律师没有直接和解,而是在1月4日回复了Arguments,移民局律师认为签证官完全可以不采信申请人的学习计划,而且申请人的学习之间的间隔足以让签证官认为她不是真实的学生。
1月11日我们再次回复移民局律师,指出3个问题:
1、被告律师没有正面回答之前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仅仅因为签证官没有考虑申请人的约束力和回国承诺,案子就足以被重审。
2、再次说明申请人的学习目的是合理的,工作一段时间后完全可以回到学校学习以获得更多经验、谋求更高职位,这也是申请人在学习计划中反复阐述的。
3、被告律师认为签证官不是忽略了申请人的学习计划,而且不予采信,如果是这样,签证官应该给申请人一个解释的机会,否则违反了程序公平(Procedural Fairness).
随后法院批准上庭,被告律师在2月4日请求和解:
我们在当天撤诉,半个月后收到了香港发来邮件要求补材料重审。重审虽然只要求把当时退还的材料和更新过的offer一起寄回,我们还是要求客户更新了所有日期久远的文件,特别是有时效且过期的文件,并且更新了所有表格,体现了自己工作的变动。在保持拒签退回材料原封不动的情况下,贴心的告诉了签证官自己的变化与不变。并且随着之前的study plan一起附上了一封无比真诚的解释信。重审材料于2016年3月23日香港VAC快递签收,2016年3月29日客户邮箱收到了过签信。
从一签,拒签,上诉,到重审,经过了半年多的等待,可以说无论是客户、签证官还是我们都没有赢家。虽然这个过签的结果是好的,对这个客户其实还有更特殊的意义。我们现在更多地还是将材料准备充分,尽量让客户能够一次过签,不行可以考虑再签一次,实在是在走投无路再选择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