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X,29歲,單身女,護照白本,無雅思,2015年9月22日一簽遞交香港,10月15日被拒,拒簽理由如下:
拒簽之後我們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司法複核,上訴理由如下:
1、申請人寫了明確的學習計劃,簽證官認為申請人的學習計劃not clear是不合理的。
2、簽證官沒有考慮申請人是家裡唯一的小孩,有強大的約束力。
3、申請人在學習計劃中承諾她會回到中國,簽證官沒有考慮進來。
我們遞交Arguments的時間是11月23日,移民局律師沒有直接和解,而是在1月4日回復了Arguments,移民局律師認為簽證官完全可以不採信申請人的學習計劃,而且申請人的學習之間的間隔足以讓簽證官認為她不是真實的學生。
1月11日我們再次回復移民局律師,指出3個問題:
1、被告律師沒有正面回答之前申請人提出的問題,僅僅因為簽證官沒有考慮申請人的約束力和回國承諾,案子就足以被重審。
2、再次說明申請人的學習目的是合理的,工作一段時間後完全可以回到學校學習以獲得更多經驗、謀求更高職位,這也是申請人在學習計劃中反覆闡述的。
3、被告律師認為簽證官不是忽略了申請人的學習計劃,而且不予採信,如果是這樣,簽證官應該給申請人一個解釋的機會,否則違反了程序公平(Procedural Fairness).
隨後法院批准上庭,被告律師在2月4日請求和解:
我們在當天撤訴,半個月後收到了香港發來郵件要求補材料重審。重審雖然只要求把當時退還的材料和更新過的offer一起寄回,我們還是要求客戶更新了所有日期久遠的文件,特別是有時效且過期的文件,並且更新了所有表格,體現了自己工作的變動。在保持拒簽退回材料原封不動的情況下,貼心的告訴了簽證官自己的變化與不變。並且隨着之前的study plan一起附上了一封無比真誠的解釋信。重審材料於2016年3月23日香港VAC快遞簽收,2016年3月29日客戶郵箱收到了過簽信。
從一簽,拒簽,上訴,到重審,經過了半年多的等待,可以說無論是客戶、簽證官還是我們都沒有贏家。雖然這個過簽的結果是好的,對這個客戶其實還有更特殊的意義。我們現在更多地還是將材料準備充分,盡量讓客戶能夠一次過簽,不行可以考慮再簽一次,實在是在走投無路再選擇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