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1月27日签发的行政命令宣布禁止7个国家的公民申请签证或者入境美国,这让美国社会甚至全球都震惊了一把,这两天关于行政命令的效力问题满天飞,比如这些国家的公民持有美国绿卡是否能进入美国?双重国籍又如何算?因为行政命令的模糊,导致现在美国各大机场出现了一些混乱,各种官司也已经打到了联邦法院。
因为我们主要的业务是加拿大,即使接一些美国签证也是为了让加拿大签证更好通过,所以我们着重讲一下这个行政命令对我们业务的影响。
首先就是,即使是这7个国家的公民,如果同时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双重国籍),那么也可以进入美国。目前只有加拿大、英国和美国自己的公民对双重国籍有这样的优待。
然后就是被“立刻暂停”的免面谈计划,目前我们没有在美国大使馆和签证中心的网站上看到暂停免面谈计划的通告,但是我们去看看特朗普的行政命令,确实有这句话:
第八条 关于签证面谈的安全性
(a) 国务院应立刻终止签证免面谈计划,保证移民法222条(美国法典编号8 U.S.C. 1222)得到执行,让所有申请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进行面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Sec. 8. Visa Interview Security.
(a) The Secretary of State shall immediately suspend the Visa Interview Waiver Program and ensure compliance with section 222 of the INA, 8 U.S.C. 1222, which requires that all individuals seeking a nonimmigrant visa undergo an in-person interview, subject to specific statutory exceptions.
光从这一条我们就可以看出行政命令是仓促签发的,因为美国移民法222条在美国法典中的编号是8 U.S.C. 1202而不是行政命令中写的8 U.S.C. 1222. 同时移民法222条本身就有关于免面谈计划的内容,如果要终止这个计划同时还要合法,得先让议会修改法律才可以吧?法律规定的例外又是什么情况?免面谈计划难道本身不就是法律规定的例外么?
移民法222条规定,免面谈针对下面四类人群:
1、14岁以下的小孩和80岁以上的老人,
2、一些极为特殊的人群,如北约工作人员,
3、之前的美国签证过期不超过1年,再次申请同类别签证的申请人,
4、国务院认为符合美国利益的人士。
有第4条兜底,理论上国务院可以把免面谈扩展到任何一个人,所以2012年国务院就把第3条签证过期不超过1年延长到不超过4年,不需要修改法律。这给广大F类(国际学生和配偶)和H类(国际工人和配偶)签证持有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每次回国签证可以不用去大使馆面谈,找一家中信银行进行代传递就行。
让所有人都去面试,同时又符合法律,是说包括14岁以下和80岁以上的申请人在内的所有都要面试?还是除此之外的人都要面试?还是签证过期在1年到4年之间的申请人要面试?我们暂时还不知道如何执行,或许国务院自己也不知道如何执行,正如国务院一开始不知道来自7个国家的公民持有美国绿卡要如何对待一样。
昨天美国的执行检察长因为觉得特朗普的行政命令不合法,所以拒绝在法院为政府辩护,当然她发表这个申明之后几小时就被特朗普炒鱿鱼了。不管这条行政命令的初衷如何,光从行文和最初几天的执行效果来看,的确有欠考虑之嫌。发一个行政命令并不像发推特那么简单,希望接下来的政策能够有一个清晰的执行,这样申请人才能根据政策规划自己的申请方案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