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工签作为一份临时居民许可,在很多移民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在部分夫妻搭配的移民项目中,配偶工签甚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配偶工签由于它的特殊依附属性,所以在某些因素上受限于另一半配偶的状态。比如配偶工签的申请条件和长度,学签配偶工签就曾于去年发生过重大变化,即就读语言课程期间,另一方不再符合配偶工签条件,必须持学签一方进入到专业课后,配偶才满足工签申请要求。
然而在漫漫的留学移民道路中,不免出现劳燕分飞,曲终人散的情形,我们抛开对错评判,仅从移民法的角度来分析这样的结局会对持配偶工签一方造成哪些后果?
由于配偶工签作为学签或工签的依附性文件,按照朴素逻辑思考,配偶工签的效力自当随婚姻或同居关系的终止而灭失:
例如张三在读书过程中,发现配偶李四在持配偶工签工作阶段结识新欢王五,张三愤然决定同李四离婚。张三本想为了孩子放弃光鲜稳定的工作和李四一起来到加拿大共同奋斗,却不料李四不但没有为实现家庭目标努力,反而自己苦心经营的婚姻分崩离析,想到这里,气愤填膺的张三决定写信告知移民部和李四关系的终结,并请求移民部取消前配偶李四的工作签证。
那么这样的诉求,联邦移民部是否会给予支持?很遗憾,答案是“不予支持”。
R209 A work permit becomes invalid when it expires or when a removal order that is made against the permit holder becomes enforceable.
根据IRPR 209,工签的效力的灭失仅在其文件过期或其权利人被执行递解令时生效
换言之,配偶工签的权利人在获得工签后,可以在不受婚姻状态变化的影响下,一直使用至文件到期或被递解出境之时。
虽在张三的案例中,此条款在道德层面上看似较为不公正,但李四的行为并不是移民法所调整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