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人超级签证的申请人或者邀请人收到预拒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后找到我们。超级签证材料基本都是硬性的,难道也可能被怀疑作假?仔细看预拒信,有这样的语句:
I have concerns that the NOA submitted contains untruthful and inflated information to misrepresent the inviter’s income. I have concerns that this was done to meet the minimum threshold as part of the super visa criteria.
简单地说,签证官怀疑收入不是真实的,而是专门为了做超级签证进行了“买税”或者类似的行为。买税是超级签证公开的秘密,但最近是第一次被移民局拿到台面上并发了预拒信。
我们打算针对预拒信抛出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我们并不打算给出答案——因为每个人的案子都不一样,如何回答这种预拒信已经足够让人头疼,而最坏的结果——拒签并5年不得入境加拿大——发生之后该怎么辩护更是不适合妄加评论。
第一个问题,移民局IRCC是否有资格和税务局CRA共享信息?为了鼓励纳税,很长一段时间移民局和税务局是不能沟通信息的,非法移民不希望自己报税被移民局知道,这样就可能带来麻烦甚至被遣返。如果移民局能轻易查到任何人的税务记录,非法移民就会选择不交税成为“隐形人”,最后就是移民局和税务局双输。为了至少能够把非法移民的税收上来,长久以来的规矩是移民局和税务局不能互通信息。
但是,在2015年加拿大国会通过了一条法案,允许税务局和移民局有限地沟通,比如当时入籍需要提供过去6年中4年的报税记录,移民局有权向税务局核实,但更深入的权利是否有呢?在超级签证中,提供税务信息的仅仅是邀请人,并不是申请人,移民局是否有权利核查他们的税务信息?
第二个问题,移民局如何知道申请人是为了满足收入要求而故意提高的收入呢?是因为前文所说的和税务局进行了沟通,是因为收入和LICO太过接近(比如要求是$45712,收入刚好是$45713),还是从NOA本身看出了问题?无论如何,给解释机会的同时应该告诉申请人让签证官产生怀疑的原因,这样才符合程序公平的标准。
但是,2012年的一个案例Li v. Canada, 2012 FC 1099让申请人大跌眼镜,这个案子也是北京没有告诉申请人为什么认为房产证有问题发了PFL,申请人基于这个理由上诉却败诉了。以至于现在只要基于PFL中不披露具体信息上诉,被告律师必引用这个案子。
第三个问题,即使我为了提高收入买了税,是否属于虚假材料?我们知道,为了达到签证移民的要求提高自身条件是很正常的,为了达到经验要求而工作,为了达到语言要求而学雅思,那为什么不能为了达到邀请的收入而买税呢?申请人会辩解说,买的收入难道不是收入吗?NOA又不是假的,为了这部分“增加”的收入,我可是老老实实纳了税的,多交了税还有错?
又要说但是了。“买来的收入也是收入”或许是站不住脚的,超级签证初衷是要让收入合格的人来维持他们全家,包括父母在加拿大的生活,如果买税可以,那极端情况岂不是不要工作,只要买税就可以给父母做超级签证了?这个项目的意义不就被完全扭曲了吗?
再次强调我们只是给如何处理类似案子提供一些思路,我们并不打算代理这些案子。这篇文章是提醒今后超级签证的申请人和邀请人,一定要小心收入作假的陷阱。即使是真实的收入,也不要看起来像买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