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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述強制令

  加拿大聯邦法院本來大多數案子都是移民案件,但也從來沒有多到如此之多。往年4位數的案號就夠用一年,現在大概也就用半年左右。而如此多的案號中相當一部分就是強制令(mandamus)的案子,因為“強制令”已經漸漸流行在各社交平台,從一個不怎麼為人所知的救濟手段到催簽證官辦事情的常用工具了。
  在移民局因為自己的原因不慎擱置申請的情況下,強制令通常有用。從2015年開始我們就發現,對於Edmonton審理的境內續簽申請,如果因為案件分流等原因慢於其他申請,遞交強制令通常會在一周內見到效果,甚至有時候可以避免本可能分到魔鬼簽證官手裡的拒簽。這得益於當我們遞交強制令之後,法院第一步就會寫信、發傳真(現在也會發電子郵件)要求審理簽證的辦公室向原告、被告和法院寄送“決定和理由”,強制令的申請通常因為還沒有作出決定,簽證辦公室通常會寄出“我們還沒有作出決定”的信,但如果在此之前,就能直接以過簽換取撤訴,何必費時間來寫這樣一封信呢?大部分案子或許就這麼解決了。
  但並非任何辦公室都這麼好對付,尤其對移民案件來說,不可能這邊一起訴,那邊就過簽,否則大家都隨着移民申請附帶交一個強制令好了。所以簽證辦公室近年來也越來越輕車熟路,你這邊起訴,我就按照制式給法院回一封信,說申請正在審理、還沒有作出決定。那麼接下來球又拋到了申請人這邊,需要在30天之內整理詳細的文件說明為什麼要簽發強制令(A’s record)。這部分是律師的工作,我們通常會在3-5天內遞交,但如果我們覺得時間對客戶更有利,我們也可能貼到30天的截止日期之前交。
  接下來30天是被告律師的工作,他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催促簽證官趕緊下籤,這對於不是安全調查的申請來說通常有用。在2022年左右一批魁省要求聯邦暫停某些魁省移民的的審理(其目的是面試CSQ已經通過的部分申請人的法語水平)的案件中,移民局律師、聯邦移民局和魁省政府三方溝通後,認為這批申請人的拖延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再結合魁省移民廳也被魁省法院類似的官司纏身,最後這批客戶都免面試加速審理通過。
  但如果遇到安全調查,被告律師通常會選擇在30天後回復(R’s memo),表示案件正在安全調查,反對開庭。移民局引用的案例通常是固定的幾個(Apotex, Conille, Bains),包括安全調查需要的時間不固定也無法審查、即使審理7年時間也並不必然就值得一個強制令、申請人無權插隊到其他人前面審理。但移民局通常並不會讓任何對安全調查有personal knowledge的人宣誓證明什麼時候開始、是否正在進行、預計什麼時候結束,頂多會讓移民局的法律助理列出GCMS records,並對record進行宣誓。這個操作大概是如果確定無法催下來,不希望強制令對司法部以外的部門有太多打擾(雖然大量的強制令顯然讓司法部增加了大量的工作,也浪費了大量稅金)。
  移民局回復後,申請人需要在10天內再次回復移民局(A’s reply)。這次不回復的大概率會被法院拒絕開庭。即便回復,開庭幾率也微乎其微。
  聯邦法院批准開庭的概率本來就非常低,在2012年Queen’s University統計的數量就只有14%。十幾年過去了,現在法庭案件的數量比2012年何止翻倍,法官數量卻並沒有顯著增加,合理預計通過率可能已經不到7%了。還有一些幾乎不批准的開庭的法官,比如尊敬的首席法官CJ Paul Crampton一開始幾乎從來不批准開庭,後來回升了一些。一些明明很強的案子,甚至我們律師發誓如果開庭贏不了表演倒立洗頭的案子,在被告律師反對的撞大運中,冤死在法官手裡。法官不批准開庭,通常只有一句口述,不需要陳述理由。
  這些大多都是正經司法複核的案子,尚且有大量被冤死的嚴肅案件(比如被判5年不得入境,或者強制遣返)。到強制令這裡,更是以不開庭是原則,開庭才是例外。甚至可以說,首次就批准開庭的強制令簡直就是奇蹟(IMM-2213-23),或許是分到了批准開庭率奇高的法官手裡,比如在2012年批准率高達78%的Campbell,和目前依然任職、在2013-2016年批准率高達49%的Heneghan. 如此高的批准率甚至還沒有把原告擺爛不提交回復(A’s reply)的去掉。
  有幸被批准開庭的案子,被告律師會進一步審視案件的爭議決定是否和解,我們決定代理的案子一般不會到這一步被告律師還不和解(你會發現,很多他們知道贏不了的案子,就是要賭一下法官不開庭,並在萬一開庭之後光速和解)。應用到強制令上,就是被告律師會進一步給簽證官施壓避免開庭,大概率會在開庭之前(最多90天)用批准簽證換取申請人的撤訴。
  好在強制令被拒絕開庭也不算太冤:強制令沒有“一事不再理”,完全可以再次遞交。用現在圈子裡的話來說,叫做“二強”,“三強”。強制令做的越多,法院批准開庭的概率也就越高。當然,大部分案件是在被告律師一次次催促中催下來的。
  分享兩個案子。一對放棄PR的父子重新申請旅遊簽探訪加拿大公民的母親,卻意外被安全調查。案子的奇葩之處在於,如果有什麼安全問題,早在PR的時候居然沒發現,現在放棄了PR居然大肆調查。旅遊簽拖了一年,給父親申請強制令,用安全理由回復。還沒等到法官拒絕開庭,父親實在等不及,又申請給孩子做強制令:總不能說孩子也有安全問題吧?被告律師在兩個案件的程序問題上和我們進行一些溝通後,似乎不勝其煩,居然把父子的簽證都催下來了。簽證批准當天還收到了法官拒絕開庭的裁定(法官是不知道簽證進展的)。
  第二個案子也是父子。爸爸工作背景敏感陷入了安全調查,兒子即將開學,於是做強制令。這次被告律師很快把兒子的學簽催下來了,於是回復說學簽已經批了所以應該不開庭——完全沒有回復父親的旅遊簽。我們認為不回復屬於不反對父親的案子開庭,但法庭依然拒絕開庭——是的,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強制令案子中,被告律師哪怕明確不反對,法官也不開庭(IMM-7265-22)。於是父親又等了一年再做強制令,旅遊簽終於批了,但兒子的開學也因此延遲了一年。

References:

Rehaag, S. (2012). Judicial review of refugee determinations: The luck of the draw. Queen’s LJ, 38, 1.
Rehaag, S. (2019). Judicial review of refugee determinations (II): Revisiting the luck of the draw. Queen’s LJ, 4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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