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介绍直接在中国申请配偶工签还是1年以前,参考:《直接在中国申请开放式工签》、《学签和工签配偶:探亲还是直接申请开放式工签》和《三例直接从中国申请的工签:学签配偶被拒》。
时隔一年,形势已经大有不同,直接在中国申请的配偶工签已经远不如之前那么容易通过,用authorized stay拒签是家常便饭。考虑到学签和工签的配偶申请探亲更是难上加难,所以签下这样的客户也只能硬着头皮做配偶工签。
客户Z,护照白本,爱人在加拿大学习。我们认为做探亲基本是无法通过的,所以方案就是直接做配偶工签。我们接的时候就没有指望一次通过,果然很快就用authorized stay被拒签了。调档发现签证官的理由之一是“申请人正在工作却没有递交工作证明”。我们显然是不会犯这样的错误的,拒签应该是签证官随便编了个理由拒签,可惜这个理由编得太糟糕了。我们二话不说就递交了上诉状,律师准备的辩护词只有6段:
(事实)
1、申请人是中国公民,她的工签申请中递交了一封来自雇主的推荐信。
2、签证官拒签的原因是“申请人没有递交任何工作细节和推荐信。”
(论点)
3、签证官的决定是不合理的。
(理由)
4、签证官不应该曲解或忽略申请人提交的任何相关证据。(Utenkova v. Canada, 2012 FC 959 at paragraph 7)
5、在这个案子中,申请人递交了一份推荐信,而拒签显然正是因为签证官忽略了这封推荐信。
(诉求)
6、所以,签证官拒签的决定必须被作废。
虽然辩护词很短,但被告律师也很难辩驳,所以快到30天的时候直接发来了和解信,撤诉后两周过签。
但客户H却没有这样的好运气,加拿大本科毕业,自己做配偶工签的时候学签已经失效被拒签,情况和我们在《申请毕业后工签应谨防学签过期》里所述的如出一辙。客户第二次申请恢复身份又因为超过了90天再次被拒,这个时候除了回国没有别的办法。回到中国找到我们签约,先考虑美加签方案,可惜美签也被拒了。好在申请人的爱人在加拿大有一份体面的工作,于是只能走最后的稻草配偶工签。
递交配偶工签后,签证官用之前在加拿大有非法滞留的历史给拒签了。我们引用了类似的案例Villagonzalo v. Canada, 2008 FC 1127上诉,论点是客户在境内恢复身份失败之后几天就立刻离开了加拿大,可见是无心之失,不能因为这个小小的失误就永远拒绝申请人进入加拿大。这次被告律师没有和解,论点自然是非法停留的记录足以拒签,法院不应该随意干涉签证官的量裁权。
我们在《上诉还是再签:论签证移民的上诉渠道和司法体系》一文中介绍过,法院最凶险的一步就是是否批准上庭。临时居民这种案子,法官即使觉得原告有道理,也可能觉得没什么价值拒绝上庭。虽然只要批准上庭移民局基本没什么好打的,通常都是和解,但是上庭之前被告律师喜欢回复争取一下,如果不批准开庭事情就结束了,收益很高。
所以虽然我们尽力写了回复,但法官依然拒绝了开庭,就因为错过了不到一周的时间递交毕业后工签,客户直到现在还没能回到加拿大。